桃園謝姓男子10年前涉嫌開庭恐嚇被害人,一審被依恐嚇罪判刑4月,上訴二審撤銷改判無罪,他認為名譽受損,對一審桃園地檢、桃園地院共4名檢察官、法官求償1200萬元;桃園地院民事庭審酌,4人都是職司追訴、審判事務公務員,屬於職權範疇,難謂有侵害謝名譽全力,予以駁回,可上訴。
全案起因於,謝因貸款給另名任姓男子涉嫌重利罪,2011年11月29日上午法院開庭詰問前,謝、任從桃園監獄提解過程,謝對任恫稱,若說的話讓他關比較久,會對他家人不利,開庭時王姓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桃園地院依恐嚇罪判謝有期徒刑4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無罪。
謝男主張,桃園地檢王姓檢察官,及桃園地院蕭姓、陳姓及王姓法官,4人因瀆職、誣告、損害名譽,誹謗等,對他們4人一共求償1200萬元,並要求扣押其等薪資、汽車、機車、房產及股票。
法院指出,謝並未說明4名檢察官、法官,就其參與審判案件犯職務上之罪,曾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之情事,和國家賠償法要件不合。
法院審酌,被告4人都是職司追訴及審判事務的公務員,不論是在該案件中,到庭執行檢察官的職務,或法官依審理後所做成的裁判,就算之後因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謝男無罪,但仍屬檢察官追訴犯罪、法官依法審理的職權範疇,難謂有不法侵害謝的名譽、權利,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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