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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民調發布應載明資訊 違者最重罰200萬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3年11月02日11:30 • 發布於 2023年11月02日07:02 • 王韋婷採訪
中選會2日提醒關於選舉公告後發布選舉民意調查資料,提醒國人記得停、看、聽,以免觸法。(示意圖/劉玉秋攝)

中選會今天(2日)提醒關於選舉公告後發布選舉民意調查資料,提醒國人記得停、看、聽,以免觸法。中選會也表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並公開,即屬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所指的民意調查資料,於發布或報導時,都應該依兩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且於投票日前10天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說明,這是過往以來選舉的既有規定,並非網傳新規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表示,未載明上述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資料,於上述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2024年1月3日零時起,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還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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