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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稅額核定後 不得改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5月21日02:11 • 發布於 05月20日16:21
報稅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報稅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5月報稅季,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有繳稅、未申報,可能影響自身權益,若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可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來報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若應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應納稅額將依標準扣除額計算。

過去發現,少數納稅人會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透過電話語音完成信用卡繳稅授權,而未將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或採網路申報在電子申報系統完成信用卡繳稅授權後,就誤以為已完成申報,或未完成申報資料上傳,因未完成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時,依法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2022年有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1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扣額合計數,卻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依照查得資料課徵綜所稅,並按甲君單身標扣額12.4萬元計算,核定補稅2萬餘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並主張,自己已在申報期限內以刷卡方式支付應納稅額,遭補稅是因國稅局未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保險費等列舉扣除額所致,請求依照補提列舉扣除額單據來核認。

但經國稅局查證後,甲君確實未依規定完成申報,且稽徵機關已核定應納稅額,依法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因此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國稅局呼籲,每年5月申報上一年度綜所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採用人工、二維申報者,記得提出書面結算申報書;採用網路、手機申報者,記得確認是否上傳成功,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等,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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