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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在中國設籍喪失台灣身分 陸委會函釋:包含持「定居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23日02:31 • 發布於 04月23日02:31
陸委會最新函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一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記者陳鈺馥翻攝)
陸委會最新函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一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記者陳鈺馥翻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公報刊登,陸委會最新函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一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陸委會強調,考量中共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的「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爰核釋如上。

政府現正全面「專案清查」現職軍公教人員有無申領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兩岸條例第9之1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違反前項規定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其在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台灣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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