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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億的地下匯兌案 檢方起訴吳承霖夫婦等7人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2月19日03:08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9日02:03

嘉義地檢署偵辦吳承霖、陳玟叡夫妻地下匯兌案,查出吳等7人2017年12月起經手的地下匯兌高達124億餘元,至少獲利2億元,吳所經營的地下匯兌集團分工細膩,組織嚴密,檢方今天依違反銀行法、組織犯罪條例和洗錢防制法等罪,將吳等7人起訴,其中主嫌之一的黃文鴻仍在逃。

檢方調查,吳承霖以人民幣1萬5千元不等代價,指示孫女、劉男收購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包含網路銀行帳號、銀行卡、U盾和SIM卡,兩人返台交付給吳,再由黃文鴻以每月不詳酬勞僱用彭姓男子,由彭男於新北市測試U盾轉帳功能,若屬正常,吳承霖才會作為地下匯兌用。

若客戶有兌換人民幣、美金、港幣等外幣與新台幣等地下匯兌需求,則以WhatsApp向吳等人詢價,參考當日金融機構新台幣兌換外幣牌告匯率,經計入利潤並決定匯率後,再向客戶報價,利潤約為經手金額之2%。

客戶欲匯款至大陸地區,吳等人計算匯率後,取得客戶指定匯入的大陸地區帳戶,再用U盾,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人民幣予客戶指定的大陸銀行帳戶,彭男再以通訊軟體傳送完成匯款憑證給黃文鴻、並登入黃文鴻所提供的Google雲端帳號紀錄轉帳日期及金額。

客戶若要自國外匯款至台灣,吳等人告知客戶將人民幣匯入金融帳戶,經彭男以U盾登入帳戶確認款項已匯入後,再透過黃文鴻回報予吳承霖,並由陳玟叡、孫姓女子於嘉義地區,完成匯兌。

吳承霖指示黃文鴻兄妹倆,將向客戶收取的其中31億元現金,陸續載往嘉義市區某處,或均交給陳玟叡保管,再由陳以「台北」(指以駕車方式載運)、「高鐵」(指以搭乘高鐵方式攜帶)記於帳冊,以這種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吳承霖也將其中2億多元分載往陳玟叡在嘉義縣大埔鄉的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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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辦吳承霖夫婦地下匯兌案。記者李承穎/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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