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1個人會判死刑嗎?新竹地院法官這樣算
殺人事件頻傳,有部分凶手在逞凶後還撂話「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究竟殺人的懲罰規定如何?新竹縣男子江志傑因相處不睦,拿西瓜刀砍死認識十多年的友人胡正輝,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江15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非法律人、法律系學生常調侃非法律人以為的「整部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在江志傑殺人案中,高院也明白指出,竹院判決以說明江志傑與死者胡正輝屢有衝突,常遭胡挑釁,而萌生殺人動機,不過他行凶手法殘忍,惟能坦承犯行,處他15年徒刑適當。
回過頭來檢視新竹地院的判決,合議庭認為江志傑殺人,另至少必須再符合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形,方「得」考慮量處死刑,這四項分別是:(1)侵害二人以上之生命法益。(2)以極為殘酷之方式侵害生命法益。(3)前有殺人既遂或多次嚴重暴力犯罪之前科紀錄。(4)其他特別嚴重而為一般人明顯難以忍受之情形。
竹院還將各項量化,如具備2情形的數量(基本基數)與減輕其刑罰事由數量相減,所得分數為0或0以下,則被告不應被考慮判處死刑。像江志傑就不具有殺2個人、有殺人或嚴重暴力前科條件,自然被法官摒除在外。在不應被考慮判死的情形下,就應進入徒刑(有期或無期)審酌程序。
雖然新竹地院的判決書沒有交代「這樣的標準是哪來的?」,但有法界人士一眼就指出「這是日本1983年的『永山基準』啊」。
在台灣高等法院105年上重訴第4號、峨眉停車場雙屍槍擊案的判決中,合議庭便解釋日本雖存在死刑,但法律並無規定死刑量刑標準,量處死刑實務上多參照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58年7月8日永山則夫連續射殺案件判決所列標準,學說通稱「永山基準」。
永山基準審酌的條件包括1.犯罪之性質;2.犯罪之動機;3.犯罪之態樣:(1)共犯關係、(2)主從別;4.殺害手段之強烈性及殘虐性;5.結果之重大性,特別是:(1)被害人數、(2)遺族被害感情、(3)對社會所生影響;6.犯人年齡、前科;7.犯行後情狀;8.被告罪責確實重大。但永山基準在我國並沒有被明白認可,仍是依法官心證。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獨立判案,即便司法院有提供《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對法官也無實際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