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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雄氣爆案被判刑4年 榮化董事長:法院給了判決,卻沒有給真相

風傳媒

更新於 2018年05月11日09:13 • 發布於 2018年05月11日09:13 • 簡子琳
布高雄氣爆案的判決結果,榮化董事長李謀偉將處4年有期徒刑。李長榮化工公司總部廠房模型。(顏麟宇攝)

高雄地方法院於今(11)日公布高雄氣爆案的判決結果,榮化董事長李謀偉將處4年有期徒刑。對此,李謀偉發出個人聲明稿,表示「法院給了一個判決,卻沒有給社會一個真相。」

在聲明稿中,李謀偉首先感謝高雄市政府、自救會和受難者放下己見,與我們一起突破各種障礙、同心協力促成和解的心意與努力。這個史無前例的和解,完全是從受難者的角度出發,避免他們因為等待案件長時間的審理程序,而無法回歸生活常軌。過程中的同理心、擔當與理性溝通,希望會是台灣未來在處理類似事件時的借鏡和參考。

法院給了一個判決 卻沒有給社會一個真相。

李謀偉表示,真相是高雄氣爆財損的國賠案中,已判定氣爆事件發生原因是市府在民國80年間所採箱涵包覆管線之施工工法所造成。

榮化前董事長李謀偉庭訊結束後,立刻召集律師團討論對策。(新新聞資料照)

真相是,民國84年板橋氣爆案後,行政院全面清查的命令下,中油發現了全台灣有116條管線被箱涵包覆,並且回覆行政院已經全數改善;然而在高雄氣爆後,又清查出52處管線穿越下水道箱涵。

真相是,如果沒有找出真正的問題,並解決所有漏洞,你我都還是潛在的可能受害者。如果板橋氣爆後,台灣真正引以為鑑,真正落實全面清查,是不是就不會再有高雄氣爆的發生了?

檢察官草率起訴 無助於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先進國家針對這樣的重大事件,會在司法判決前成立事故調查委員會,蒐集各種科學證據以尋找真相,不只是做為司法判決的依據,也可以避免類似的事故再度發生。檢察官在此案中以違背科學事證的理由草率起訴,不僅有違人民對於司法檢察權的信任,更無法預防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

李謀偉建議,台灣要邁向一個先進國家,必須要真正學習先進的做法,每次重大事故後的沉重呼籲和檢討,並無助於預防悲劇的再度發生。(推薦閱讀:高雄氣爆真相未釐清 榮化委任律師陳玲玉:企業並未負責管線維運卻被判4年,只能選擇上訴

最後,李謀偉表示,我理解法官在此案中的為難之處,以及審理此一複雜案件多年的辛勞,但為了找出高雄氣爆的真相,我將委請律師依法上訴,捍衛我個人及同仁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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