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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大家問怎麼治惡鄰居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01月03日03:54

相關影音:惡鄰退散!律師教你如何治惡鄰居【視在哈LAW_Q&A|陳宇安律師】 

大家好,在先前的「惡鄰退散!律師教你如何制惡鄰居」影片中,有跟大家分享若遇到討厭的鄰居不時發出噪音擾人時,可透過管委會報請環保局開罰,如果惡鄰居持續講不聽,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一定比例住戶同意後,甚至可訴請法院強制惡鄰遷離,但後續收到許多讀者回饋反應:「律師如果我家是舊公寓沒有管委會怎麼辦?」或是「惡鄰居製造的噪音只有影響到我一戶,根本無法召集大家同意他遷離,連報警警察也說因為沒有影響到公眾無法開罰!」,此時非但無法透過管委會協調、請求惡鄰搬離,亦無法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噪音防制法向惡鄰開罰,若民眾遇到此情形也別灰心尚未到窮途末路的程度,我們仍可透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排除侵害(噪音)並要求惡鄰賠償我們的損害!

具體而言,我們大致可向惡鄰居提出以下損害賠償:

一、施作隔音設備的工程費用

如果因為受不了鄰居吵鬧而先自掏腰包施作隔音工程阻隔噪音,這筆費用亦可請求惡鄰居支付,工程估價單記得要妥善保管屆時一併提出給法院。

二、精神慰撫金

當鄰居製造的噪音已侵害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我們即可向鄰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但也不是我們喊多少就能拿多少,法院會斟酌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酌定一個適當的金額做為精神慰撫金。

然而,要拿到上述賠償的前提,就是要先說服法院鄰居製造的噪音「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且情節重大」!那麼我們可以採取哪些手段蒐證呢?

一、分貝儀+監視錄影機

民眾可自行購入分貝儀並架設監視錄影機對著分貝儀紀錄鄰居的噪音,記得監視錄影機要買可收錄聲音的,否則可能會被鄰居抗辯分貝儀紀錄到的噪音與他不相干喔!

二、長期錄音

若手邊沒有上述器具,或鄰居製造的聲音分貝儀收不到,那麼也可以長時間將這些噪音錄下並記錄,最好還要能錄到確定是鄰居製造噪音的證據(例如拍到鄰居的狗就在陽台吠叫)。

三、報警紀錄

每次打110報警,警方就算沒有當場開罰,也都會存有報案紀錄,屆時這些案件紀錄單亦可以一併提出給法院審酌。

四、診斷證明書

若因鄰居長期製造噪音導致失眠、憂鬱及精神耗弱等問題,記得要提出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法院證明確實有因噪音造成精神上或身體上的損害。

五、請鄰居作證

如果同層亦有其他住戶深受其擾,或曾聽過惡鄰製造的噪音,也可以請求法院傳喚其他住戶到法院作證,增加我方主張的真實性喔!

順帶一提,前陣子網路上很流行以「震樓神器」反擊樓上住戶,但律師相當不建議採取此種方式,除了可能反遭鄰居提告妨害居住安寧外,若不小心毀壞鄰居地板尚須賠償一筆不小的維修費用,更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的規定,如果因此留下前科紀錄那就太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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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因此若鄰居噪音僅影響到你一戶,警方是沒有辦法按照上開條文向惡鄰開罰的!

2.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486 號民事判決參照。

4. 按一般生活場域並非完全寧靜無聲,而是充滿各種自然或人為之環境聲響,而所謂發出噪音致侵害住居安寧且情節重大,非必然以噪音量已達噪音管制標準為必要,但應就具體事件,衡酌環境之自然音量與噪音間之對比,噪音發生之時間及該時間之活動狀態,如該聲響之狀態足以使一般人於相同環境下,亦難以忍受無法安寧居住,且其情節亦屬重大,即應構成侵權行為。

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08 號民事判決:「衡量兩造住處屬相鄰之連棟式透天住宅,水平距離較其他建物相近,且原告係於兩造共用牆壁裝設監視器,依聲音傳播距離產生之音量大小及上述事證,該監視器所錄得密集發出或音量較大之聲響,應係被告庚○○自系爭2-1號房屋所製造發出,堪認被告庚○○自108年11月至109年5月間,故意製造逾越系爭音量標準之聲響,已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而足以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參照。

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震樓神器敲擊木板發出噪音,每次敲打持續數分至數十分鐘,確屬以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以上資訊由陳宇安律師提供

陳宇安律師粉絲頁:巴毛律師混酥團 IG :Bamau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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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Ansel
    謝謝提供相關判決可参
    2021年09月01日09:31
  • 勝 昊
    如果惡鄰沒在工作常待在家惱害別人。他使用莫名的機器做干擾惱害而不產生什麼聲音。請問您要怎麼對治它??
    2021年10月02日14:57
  • 小魚
    某些商家(像屈臣氏、康是美等)常把喇叭放在店門口朝外大聲放送,且連續不斷地以這種噪音擾鄰,溝通無效,依然故我的以噪音擾鄰,所以對於這種自私自利的店家,我都會抵制不消費! 之前對面還有間豆花店也用擴音器擾鄰,每天持續放送10小時,店員也常在門口、騎樓大聲叫賣,一樣溝通無效照樣擾鄰!幸好營運不到半年就倒閉了!只能說是咎由自取!
    2021年09月05日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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