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莊姓女檢察官不滿法官裁定妨害性自主案的吳姓被告交保,在羈押庭上和法官發生口角,她提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沒想到法官裁定交保金從3萬改為9萬;檢方二度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7日再度裁定撤銷裁定。
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的理由是,被告既有多次實施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行為、恐嚇危害安全之事實。審酌其犯罪模式同一,現今備份電子檔案資料便利、網際網路發達、電子通訊設備普及,本案很難僅因被告坦承犯行,難認定其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加上被告涉案多達62次,猶無法排除其有逃亡、滅證之疑慮。彰化地院在台中高分院發回後僅提高具保金額、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命應於每日上、下午至轄區派出所報到,顯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暨防免被告逃亡。
合議庭認為,為確保爾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被告有無羈押必要,容有再調查審酌之餘地。台中高分院在前次發回意旨已一一指明,但原審裁定仍未注意,致此項瑕疵依然存在。檢察官再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仍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