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李姓男子前年5月不滿交往12年女友與他分手,還祭出保護令,8月17日雙方口角拉扯,李徒手毆打及持鈍器敲擊女方頭部、身體數下,致倒地流血移置轎車內,延遲2小時才聯絡其家人報案送醫,仍因腦傷輕度失智,一審認他犯傷害致重傷罪判5年,檢辯均上訴,二審認他犯重傷害罪改判5年10月。
李坦認徒手毆打及持質地堅硬,足供凶器使用不詳鈍器,敲擊女方頭部、身體數下,致她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右手中指及無名指撕裂傷、右手手指骨折等傷害。但他矢口否認有何重傷害犯行。
他一再辯稱,案發當時已達到酒醉程度,但其可以詳細描述與告訴人有發生爭吵,但可以詳細描述與女方有發生爭吵,進而相互拉扯、打來打去,過程中女方有拿東西丟他,見女方流血受傷後續處理情形。
依現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及截圖,可見案發後他仍能多次持掃把清掃地面及駕車,法官認他案發前縱有喝酒,惟案發時應無因酒醉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或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情形。
女方經治療後,仍因腦傷造成其認知功能缺損,是非判斷力有明顯缺失,注意力、記憶力、算數能力、理解能力、表達能力、抽象思考能力等有明顯障礙,日常事物需他人協助。
醫院指出,病人因腦傷導致認知功能缺損,臨床失能評量表CDR總分:1分,即輕度失智,其病況尚須持續復健治療,惟其腦部功能治療後也無法恢復至正常。另醫院表示,依病歷所載,病人轉診至該院所受傷勢已導致其心智功能及肢體活動力受損,應已達重傷害程度。
檢方認為,李攻擊女方部位均在頭部,且其攻擊力道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勢,經治療後,仍因腦傷造成其認知功能缺損等重傷害,且女方頭蓋骨有明顯裂開,而右手傷勢明顯是抵禦傷,足見李攻擊時,均集中針對女方頭部,力道甚猛非輕,且除徒手外,尚持質地堅硬,足供凶器使用不詳鈍器,敲擊其頭部數下;縱無直接故意,至少也有殺人間接故意。
而且李延誤女方就醫長達2小時之久,顯見他行凶後見女方大量流血,僅是清理現場,搭載她逃離現場,容任女方頭部不斷流血長達2小時之久。原判決僅判處5年,應屬過輕。
李及選任律師主張,他從事宮廟義工逾20年,每逢重大節慶即會與宮廟合作協助信眾施放祈福天燈,所有盈餘均捐給宮廟,又從事夜市擺攤工作10餘年,有正常穩定工作,平日品行良善。且考量2人間並無深仇大恨,惟因飲酒過量,一時失慮,誤觸刑章,案發後深感懊悔,對於所犯傷害罪行坦然面對,也全力配合檢警調查。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李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重傷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二罪名,從重依重傷害罪處斷。法官撤銷原判決,認李犯重傷害罪判刑5年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