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怪男公廁亂摸人下體 竟鬼扯:懷疑他偷拍我上廁所
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前年11月間,在一處公車站公共廁所洗手台前,趁男子阿倫(化名)洗手時,突然碰觸對方下體,氣得阿倫報警提告,高男否認犯行,更反咬對方拿手機偷拍自己上廁所,但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檢視監視器畫面與雙方供詞後,認為高男的供詞僅為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信,因此依性騷擾罪判處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高姓男子前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某公車站公共廁所內,見到阿倫進到廁所後,竟一路尾隨對方到洗手台旁,接著趁對方洗手來不及抗拒之際,徒手隔著褲子觸摸對方下體一次,嚇得阿倫立即跳開並拿起手機打電話報警。
高男挨告後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懷疑阿倫在上廁所時,有拿手機越過小便斗隔板偷拍他的生殖器,所以才會想伸手拿阿倫放在褲子口袋的手機,確認有沒有偷拍照,而當下他的手從阿倫身體前面越過去,還沒碰到對方下體就被抓住。
阿倫則說,當天進到廁所時,高男已在廁所內,因此他選擇最右邊的小便斗,沒想到,高男竟跑到隔壁小便斗更探頭查看,讓他覺得很怪,後來洗手時,對方就突然伸手碰觸自己下體,嚇得立刻伸手把對方架開大喊「你在幹嘛」,高男則立即往廁所裡退。
阿倫接著說,在等候警方到場時,高男曾試圖逃逸,辯稱要趕車,後續警方到場時,高男僅稱是不小心碰到,並未質疑阿倫偷拍他,也並未要求阿倫拿出手機。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狀況如阿倫所述,另外也認為,縱使高男質疑遭阿倫偷拍,依照常理來說,應該會口頭質問對方,並要求對方提供手機檢視,甚至直接報警處理,用以維護自身權益,但高男卻是直接躲進廁所,後續警方到場時,也並未向警方提及遭偷拍一事,因此認定高男所辯為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法官審酌高男不思對他人權利尊重,趁人不備,伸手觸碰阿倫下體,干擾、破壞阿倫與性有關的寧靜、和平,使他受有莫大驚嚇,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考量高男矢口否認犯行難見悔意,因此依性騷擾罪判處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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