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羈押、律師再提抗告最快今裁定…為何從1200萬交保變被關?他發這則LINE成關鍵!
作者 : 鄭鴻達
圖片 : 鄭文燦臉書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
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
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由於高等法院周五排定庭期較少,最快合議庭周五就會做出裁定。
桃園地院也發布裁定書,說明有串證可能,為其裁定羈押主要原因之一。
桃園地院裁定書指出,鄭姓被告在7/5應訊前的當日上午,用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施姓秘書,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桃園地院接著表示,被告施姓秘書作為被告與他人溝通聯繫管道,也多次居間為兩位廖姓證人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重要地位。
桃園地院解釋,因此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桃園地院認為,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該案檢察官所主張的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因此應認定檢察官主張該案仍有勾串證人的可能性「應屬有據」。
鄭文燦涉貪案 三度開庭裁定羈押禁見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因被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二進二出桃園地院,7/6被桃檢聲押,獲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提出抗告,7/9上午重開羈押庭,法官仍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檢方不服,當庭再度抗告,桃園地院轉呈台高院,高院10日再次撤銷一審裁定,發回桃園地院。7/11桃園地院召開第三次聲押庭,經過4小時的庭訊過後,桃園地院最終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
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佐證 桃園地院說明犯罪嫌疑根據
就犯罪嫌疑,桃園地院裁定書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至於聲請意指所指被告洩密等情,裁定書說明,依廖○廷、廖○松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證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監聽之事實,不過該秘密的來源是否為被告,卷內僅有廖○廷的證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洩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裁定說接著指出,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行為,故此部分亦難以認為已達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指鄭文燦具政商人脈、應訊前與秘書傳訊 桃院認有串證之虞
對於裁定羈押原因,裁定書指出,針對逃亡部分,被告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的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至於串證部分,裁定書指出,首先,被告在7/5應訊前的當日上午,即以LINE傳送訊息給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裁定書接著指出,被告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也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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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裁定書強調,被告在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第三,裁定書表示,此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
基於鄭文燦政商關係密切且曾任桃市長 桃院:對舊部及證人仍存影響力
裁定書接著表示,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是為證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
不僅如此,裁定書也認為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
最後,裁定書指出,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因此綜上所述,桃園地院認為該案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談到羈押之必要性,裁定書表示,串證的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該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
此外,裁定書表示,被告與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因此就算對於逃亡的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的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因此應認定有羈押之必要,所以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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