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上課時間離校墜樓亡 二審逆轉改判羅東國中國賠264萬元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20年宜蘭縣羅東國中一名9年級張姓高關懷女學生,於上午上課時間獨自離開學校,至附近的民生市場登上頂樓後墜樓,3個半小時後才被發現,家長認為學校未落實輔導機制,大門、圍牆形同虛設,女兒離校竟無一人知曉,訴請學校和校長、5名教師國賠645萬餘元;一審宜蘭地院判家長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羅東國中應國賠264萬餘元,校長與老師免賠。可上訴。
張女家長主張,女兒是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的高關懷學生,校方卻未落實輔導機制,女兒於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時前離開班級教室,但3名科任老師得知張女缺席後,也未依規定立即通報;且學校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無人觀看,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缺失,以致張女離校時,全校竟無人知悉。
張女於同日上午11點多,步行至羅東鎮民生市場,登上頂樓後墜樓,學校遲至中午才發現張女不見了,時隔3個半小時,下午2時44分才有民眾發現墜樓多時的張女,送醫急救終因創傷性休克死亡,流失急救機會。
家長並認為,導師明知張女是高關懷學生,校長未負起監督統籌學生輔導關懷機制的責任,張女曾經有自傷行為,卻未進行校安通報、啟動處理機制,校方違反義務的過失行為,及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缺失,與女兒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訴請校方與校長、導師、輔導老師、3名科任老師連帶賠償645萬元。
一審宜蘭地院認為校方沒有疏失,判免賠,家長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認定,羅東國中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的危安狀態,過失導致發生本件事故發生。因為學生自傷事件應通報校安事件,校方應於知悉後,於24小時內向校安通報網通報;教育部也規定,班導師、專任教師有「控管」學生人數的義務。
校方對於高關懷學生,應確實掌握危安狀況及出席狀況,校長應召開工作檢討、研擬輔導、評估措施及危機處置,卻未為之,也未將張女是高關懷學生的訊息,通知科任老師。
高院指出,張女當天於10點下課後,未請假也未告知老師及同學,就自行離開班級和校園,上午第3、4節的2名任課老師雖發現她不在座位上,但僅詢問同學,未再確認行蹤,也即時通報張女缺席,顯然未盡保護義務。
校方直到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校,終致張女在校外墜樓身亡,校方過失與死因有相當因果,認定國賠有理,但張女自行離校也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判羅東國中應賠償張女之父125萬餘元、母139萬多元,共應賠償26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