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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案二審判決出爐 承包商李義祥改判12年、移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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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5月29日11:11 • 發布於 05月29日10:49 • 上報快訊/李翊瑄
太魯閣號事故今(29日)二審宣判,承包商李義祥改判12年6個月有期徒刑;移工華文好則維持無罪。(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工地主任李義祥2021年間因在台鐵清水隧道口違法施工,期間一輛吊卡車滑落斜坡,造成太魯閣號撞上釀49死213傷的重大意外。李義祥一審依過失致死遭判7年10月、移工華文好無罪,上訴後今(29日)二審改判李義祥12年6個月,華文好維持無罪,全案可上訴。

太魯閣號事故今天下午宣判二審結果。事故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二審宣判前發布聲明,主張李義祥一連串魯莽行徑形同放任事故隨時發生,顯現他對行車安全危害可能造成重大死傷的漠不在意,應以殺人罪定罪。且事故後李義祥不僅沒有撥打119報案,反而在一旁事不關己,完全沒有幫忙救難,應論以肇事逃逸罪。

至於一審無罪的越籍移工華文好,家屬則認為,種種證據都顯示是華文好提議用挖土機拉動大貨車,過程中與李義祥分工,華文好作為始作俑者不能逃過49人死亡的責任,應與李義祥共同成立殺人罪。

花蓮高分院指出,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火車上人員,反離開事故邊坡,前往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再折返事故邊坡觀看,因此肇事後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已涉犯肇事逃逸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加上妨害投標罪10月、過失致死罪5年,合併加重處12年6月有期徒刑。

華文好被訴過失致死、傷害、妨害舟車行駛安全部分,法官則認為,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是獨自決意為之,華文好無參與決定、謀議,且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一審為華文好無罪諭知,並無違誤,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關於李義祥不以殺人罪定罪,則是因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的目的為避免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而發生危險,且其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加上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憑此認有殺意。(責任編輯:殷偵維)

(熱門點閱:北市警酒駕撞人釀案外案 5警集體上酒店全遭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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