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請假恐怕會對排班制的公司人力調度造成困擾,同事若要臨時代班可能也會感到錯愕,然而,生活中總可能有突發急事需要我們去處理,因此《勞基法》也規定員工有請事假的權利。
但怎樣請事假才算合法程序呢?一名單親媽媽在臉書社團抱怨,因獨自扶養8歲小孩,平時雖有爸媽幫忙照顧,但某天孩子突然生病,當時爸媽趕不回家幫忙,自己臨時也找不到人照顧,只好一早向主管請假。然而,主管竟回他:「事假按勞基法規定要提前三天請假」,這位主管這樣回覆是否有問題?《518職場熊報》小編用三個QA帶你了解事假相關規定。
Q1:勞基法請事假規定為何?雇主可以不准事假嗎?
💡 答案: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立法的目的在於考慮每個人都有不方便的時候,因此事假就是為了因應緊急突發狀況,讓勞工有時間處理個人事務!
實務上有許多判決案例都認為家人生病親自照顧是正當合理請事假的理由(註1),因此,本文開頭單親媽媽的案例,如果小孩身體不適需要這位媽媽親自照顧,雇主又沒有合理理由拒絕她,就不能拒絕員工請事假,若拒絕員工請假或刻意刁難記曠職,都將涉及違反勞基法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Q2:事假需提前幾天申請?須附證明文件嗎?
💡答案:文章開頭的案例,主管說勞基法規定要提前三天請事假是錯的!是時尚,《勞基法》中並沒有事假應幾天前申請的相關規定,若員工真若遇到緊急、臨時的事件應斟酌准假。
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中有規定,員工請假時應事先親自告知公司請假理由和天數,但如果遇到緊急事故,仍然可以委託別人來辦理,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律給予勞工請事假的權利,相對就會有應盡的義務,因此公司可以規定合理的提前請假天數規定,或要求員工補上證明,一般公司也都會訂定請假流程,因此員工也應盡力配合,若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則完成請假手續,實務上也是可能構成曠職,公司可不給薪,或依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註2)。
我們可以再進一步參考下面兩個判例,了解實際發生事假的爭議時,法官會如何認定:
🔸 案例一:曾經有勞工依正當理由請事假,但沒有完成公司的請假手續,法官認為勞工有請假的權利,就有依法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因此認為勞工沒有完成請假程序,雇主記曠職是合法的(註3)。
🔸 案例二:也有法官認為事假並非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例假或休假日,因此要判斷請事假是否合法,除了要考慮這件事情是否需要勞工親自處理,也要綜合考量勞工的工作性質、有無代理人以及是否會影響到公司的運作(註4)。
Q3:事假一年有14天,是從到職日還是年度起算事假天數?
💡答案:在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中有提到:「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意思是事假最多放14天,且是不支薪的假,然而,現在也有越來越多公司給予員工福利優於法令規定,給予不扣薪事假,考量人總有不方便的時候,小編也覺得這些公司十分人性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公司會將事假請休和特休搞混,根據勞委會(勞動部前身)過去曾發過的解釋函,不論公司是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只要勞工到職當年有事假的請假事由,依法就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沒有年度中到職按比例少給事假天數的規定(註5)。可以看下圖的例子進一步了解:
綜合上面的案例,小編也要提醒各位老闆、主管和人資們,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員工請假,可能會面臨罰則。也提醒公司務必要制定請假規則,規則內容也要合理而不能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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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請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註2:請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13號民事判決
註3:請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註4:請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2119號民事判決
註5:請參考行政院勞委會76年9月8 日(76)台勞動字第0962號函
留言 1
Lox
(X) 是時尚
(O) 事實上
03月21日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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