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路邊起步害2機車擦撞 司機辯跟他沒關係被法官打臉
基隆市林姓男子從安一路邊開車駛進車道時,2名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擦撞,女騎士倒地受傷。林男辯稱,有看後方沒車才起步,從頭到尾都沒撞到機車,車禍跟他沒關係。基隆地院法官勘驗車禍影像,認定車禍是因林自路邊起駛,未注意後方來車並禮讓先行造成,依過失傷害罪處林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去年12月4日近午從安一路路邊貿然起步,準備進入車道駛往市區時,劉姓男子騎機車經過,見狀煞車並向左閃避,並與騎在他左側的阮女機車發生碰撞。阮女人、車倒地,右膝挫傷、右腳擦傷。
林男肇事後,副駕駛座女性乘客下車扶起阮女,林駕車離去。基隆地檢署偵結,依傷害罪嫌將林起訴;林涉肇事逃逸罪部分不起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辯稱開車前有打左轉方向燈,並確定後方沒車才起步。此時1輛外送員機車很快地超過他的車,另1輛機車也很快地超過,接著2車相撞,女騎士摔倒,外送員的車往前滑行沒有倒地。他在機車互撞後才從路邊開出來,從頭到尾都沒有撞到機車,車禍跟他沒有關係,他沒有過失。
法官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拍攝畫面,畫面時間上午11點25分30秒,林車左邊方向燈閃爍,25分35秒後開始往左偏行欲進入車道,左邊方向燈關閉。25分39秒後左前輪駛入車道,25分40秒2輛機車一前一後出現。
畫面顯示,劉男機車在11點25分41秒接近林車左側中前車身時,2輛機車幾乎平行。林車一直緩慢向左切入車道,劉車煞車燈亮起向左偏行,與阮女機車極為接近,隨後發生擦撞,阮女倒地。
法官指出,劉男機車在距林車車尾不到1輛機車距離時,林車左後輪仍未進入車道,此時如有注意後方來車,不可能沒發現機車。因林開車繼續向左切,造成劉向左偏行,擦撞阮女機車,足見車禍是因林自路邊起駛,未注意後方來車並禮讓機車優先通行,林的辯詞不足採信。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原因,指林車路邊起駛,未注意看清左側直行來車並禮讓先行為肇事原因;劉車、阮車直行煞閃不及無肇事因素。法院審結,依過失傷害罪處林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