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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餐廳10%服務費誰拿走? 議員籲市府加強宣導稽查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9年11月05日15:03 • 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百分之十服務費收取到了誰的口袋?台中市議員張耀中說,現在去餐廳或百貨美食街消費,除餐點單價外,在結帳時幾乎都在消費總價多了一筆一成服務費,認為消費定價已包含服務的人事成本,如果政府沒有明文條例或明確解釋,很容易造成消費糾紛。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將由市府消保官會同衛生局抽樣稽查,瞭解業者執行狀況並加強宣導,保護消費者權益。

張耀中說,現況服務費是由餐廳收取,並非服務員能獨立取得,習慣以餐點總價的10%計算服務費,且費用通常明定在菜單最下方,點餐後就代表同意給付服務費,而有法界認為,點完餐契約就成立,顧客受到契約條款的約束,就有給服務費的義務。

張耀中指店家收取服務費,但最後卻是加價申報營業稅,計算在營業額中的一部分,有沒有消費廣告揭示不實的問題?

數年前有北部國稅局曾主張餐飲加價的百分之十服務費不應用一般營業額課稅,而應用特別收入課稅。

張議員舉例其他國家的消費情形,例如帛琉不收服務費,價目表標多少就付多少,如在美國紐約吃飯,用餐結帳時得給20%起跳的小費,這筆小費明顯是給員工,老闆一毛錢都不會拿,鄰國日本則沒有收小費及服務費的習慣,又東南亞的泰國、越南等地,就是小費國家,給多給少也可以,就是不能不給。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才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針對議員關心餐飲業者是否收取服務費用,應據實告知消費者,市府將請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函知餐飲業者,做好資訊揭露工作;消保官也將會同衛生局抽樣稽查,以瞭解業者執行狀況。

李善植進一步說明,若業者收取的服務費並未轉交服務人員,而是變相成為業者的個人收入,將有違消費者給付服務費的初衷,且有損實際服務人員的權益,業者實應檢討改正,市府也會加強宣導,保障市民權益。

勞工局長吳威志也說,服務費本身就是因勞工服務而產生出來的,市府將會站在維護勞工福利的立場上,爭取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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