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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圖利車主更換報廢車零件 二審仍判1年半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1年12月09日05:53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被停職中的新北市黃姓員警被控2年前查扣陳姓男子報廢機車,卻擅自允許陳男拆卸車上的改裝排氣管等物後變賣2萬多元。二審今天仍依貪污圖利罪判黃男1年半。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黃金輝於民國108年間任職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瑞平派出所警員兼副所長(現停職中),因陳姓男子於108年12月間騎乘懸掛車牌已報廢的機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路段時被黃金輝查獲並扣留。

但2天後,黃男擅自允許陳男拆卸扣案機車上的改裝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後,換上報廢之零件,陳男將拆下的改裝零件變賣獲得新台幣2萬6500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黃男1年6月徒刑;黃男不服提上訴,主張自己不知法律規定而觸法,案件由二審高院審理。

二審認為,依證人證詞及卷附書證等,認定黃男確有在陳男多次央求下,同意陳以報廢零件換上查扣的機車,已有圖利事實,且執行職務明顯違反法令,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審合議庭考量,黃男一時失慮同意陳男更換,變賣價款不高、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以及黃男服務警界逾25年,表現尚稱良好,情堪憫恕,經二次減刑,原審判刑1年6月,並無違誤。

此外,二審審酌黃男審理時飾詞卸責,否認圖利犯行,難認他經此審判程序,有正視己身行為與法有違並知所警惕,他仍應有實際接受刑罰執行的必要,因此不宣告緩刑。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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