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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相關重點規定 竹北國稅局報您知!

勁報

更新於 2024年10月17日15:16 • 發布於 2024年10月17日15: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行政大樓。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障,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說明修正重點提醒 民眾注意。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相關規定修正重點有三:第一是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責任過鉅,有失衡平,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或團體等單位本身。第二是為疏緩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荷,比照現行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居住者)之規定,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等期限(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第三是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賦予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之裁量權,可視違章情節輕重,於所訂上、下限金額內處罰,不再一律按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處罰。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發薪日固定於次月5日,113年1月至11月薪資係於113年間給付,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仍為甲公司之負責人,113年12月薪資係於114年1月5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甲公司。另舉例,乙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1月31日前),而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此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最遲至114年2月5日。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竹北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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