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生技4死槍殺案凶嫌李鴻淵3死刑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南投縣康建生技在民國111年發生槍殺案。凶嫌李鴻淵持槍到前東家「康建生技」,行刑式槍殺「牛樟芝教父」賴敏男等5人,釀成4死1傷慘劇。李鴻淵二審遭判3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35萬元。憲法法庭死刑制度釋憲案後,最高法院今天(26日)撤銷三個死刑判決,認為二審未依憲法對被告進行更生教化鑑定,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康建生技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14日發生槍擊案,李鴻淵在康建公司附近工寮、康建公司辦公室,接連行刑式槍擊60歲劉姓男課長、賴敏男的70歲弟弟、40歲女兒、45歲張姓女員工頭部致死,並槍擊賴敏男頭部致重傷,犯案後逃逸。檢警循線逮捕李鴻淵,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
根據判決指出,李鴻淵原任康建生技公司生產課人員,因操作機器問題與生產課長起爭執,後來被調至園藝課,他認為公司負責人賴敏男與賴男的女兒刻意將他調職,並指示劉姓園藝課長刁難,他持鐵棒攻擊生產課長後離職。李鴻淵因犯殺人未遂案,名下房地產遭假扣押,雖經法院撤銷假扣押並塗銷查封登記,仍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賴敏男等人。
一審的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李鴻淵坦承犯行,並表示「我腦筋有問題才會做這種事」,後悔殺人,有抄經書、念佛號迴向給被害人,希望能彌補被害人的家屬。
南投地院認為,李鴻淵犯案時擬妥殺人計畫、逃亡路線、刻意換裝,偵審時陳述正常,可見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未達不能辨識或顯著減損程度,行為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南投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李鴻淵1個無期徒刑、3個死刑,妨害自由、槍擊賴敏男致重傷部分判處7月至13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李鴻淵不服判決,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死刑制度違憲與否,仍由憲法法庭審理中,因此李鴻淵死刑部分未審結。被告李鴻淵已經判決確定部分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2罪,各處有期徒刑6年、8年,及殺死「牛樟芝教父」胞弟賴鋕卿判處無期徒刑,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李男已發監執行。
憲法法庭去年9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憲判8號(死刑釋憲案)要對被告的更生教化做鑑定,但原審沒有所以撤銷,另外,數個殺人罪應逐一各別量刑,原審未精緻各罪個別逐一量刑。另最高法院承審庭提出對於接連殺數人的殺人罪應依被告各次犯行惡性逐次增高的(漸層化)精緻量刑方式,供事實審遵循。今天撤銷李鴻淵3個死刑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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