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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傳槍響!男子遭子彈擊中 警方揭「這原因」可合法持有獵槍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22日08:52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2日08:47

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碰!新北市新店警分局表示,昨(21)日晚間,有一名鄭姓男子不慎遭走火的獵槍傷及脖子,所幸意識清楚、暫無生命危險;受傷後,鄭男由親戚送往醫院救治。經過警方調查,鄭男因具有原住民身份,因此依法可以持有自製獵槍,並且不需負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事責任,僅會受到行政裁罰;警方將待鄭男身體狀況恢復後,將製作筆錄,釐清他是否持有獵槍使用執照。

警方表示,昨晚9時50分左右,有一名48歲鄭男騎機車行經新烏路二段時,放在腳踏板處的獵槍不慎掉落、走火,子彈意外擊中脖子,所幸意識清楚、沒有生命危險。

鄭男受傷後,並未撥打119緊急報案電話,而是由他的親戚,51歲張男開車送往耕莘醫院救治;而該把走火的獵槍及機車,則是留在現場,直到晚間11時許才被警方尋獲。

警方指出,鄭男因具有原住民身份,依法可以持有自製獵槍用於傳統狩獵,並且不需負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事責任,僅會受到行政裁罰;但警方也強調,除非這把獵槍涉及刑事案件,否則也不會是違禁物品,不會查扣。

目前鄭男還在醫院治療中,等到他的身體狀況恢復後,警方將對他製作筆錄,以釐清是否合法持有獵槍使用執照。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可開罰。(圖/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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