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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未履行結合承諾 公平會罰2000萬元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4月22日10:12 • 發布於 2024年04月22日02:53
公平會重罰全聯2000萬元。(資料照)

〔記者歐宇祥、楊雅民/台北報導〕公平會今日公告,連鎖超市全聯未履行在申報併購大潤發時提出的結合承諾,因此公平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全聯2000萬元罰鍰。

全聯︰平抑物價 持續與廠商共好

全聯表示,所有供應商皆是全聯的重要夥伴,秉持與廠商共好原則,並提供消費者物超所值的商品,優惠活動是基於雙方共識下執行。一直以來, 全聯秉持「平抑物價」、「讓利予消費者」的理念販售大宗民生物資, 每每配合政府政策減輕物價飛漲的影響,並力挺農漁民支持認購農漁畜產品,往後全聯仍會繼續與合作夥伴維持良好互動,盡力滿足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之需求。

公平會說明,全聯在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調漲價格時,要求其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在促銷檔期中,以其他競爭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與進貨價格等行為,違反全聯併購大潤發時的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與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

公平會表示,前述結合案件決定書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是指「全聯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這是公平會不禁止全聯、大潤發結合決定的重要核心,且全聯也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公平會始不禁止該結合案。

但是,全聯在執行上直接鎖定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作為調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指出,並非禁止全聯採取「低價」策略,而是當全聯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實際上卻是保障全聯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的壓力,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也不利消費者。

公平會強調,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的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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