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自由接案和打工族,這類非典型工作成為近年熱門。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23 年台灣非典型工作者達 80.6 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 7.01%,創 4 年來新高。25~44 歲區間有 23.3 萬人從事非典型工作。
迎接新型態的勞動形式,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認為,先確認是否為雇用關係很重要。她長年關注台灣職場的勞動議題,不僅開設「集體勞動法與裁決實務」等多門勞動法課程,也帶領學生至數家台灣工會實習,還曾參與台灣重大職災「RCA 工殤案」,即 1970 年美國無線電公司來台投資設廠,因污染物導致許多員工罹癌,當時邱羽凡就是學生志願訴訟隊成員之一,也因此成為勞動法律師。
談到非典型工作衍生的勞動議題,她先定義什麼是「典型」:正職工作源於工廠生產線,以 8 小時為單位排班,雇主指派任務,交付員工完成。後來彈性勞動需求增加,開始出現部分工時,比方因照顧家人,一天只上班 4 小時,就算非典型勞工。「非典型工作不是這幾年才出現,遠比想像中普遍,而且常被誤解。」
「非典型工作會出現問題,大多是對法規不夠清楚。」即使《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明文規範,但落實到職場又是另一回事。
近年因外送平台吵得沸沸揚揚的承攬制,就時常被誤用。外送平台以「夥伴」稱呼外送員,強調可以自己掌握接單,但卻要求外送員遵守平台規定,例如預先排班及送餐等規則,報酬標準全部由平台單方規定,外送員沒有議約的自由。那雙方到底是事業合作夥伴還是員工?
「假承攬、真雇用」糾紛頻傳,業主「指揮」員工、卻不給付勞健保
「大部分人不知道,承攬不是雇用關係。」邱羽凡說明,雇用關係指的是雇主和勞工約定好,勞工可以在組織管理下完成工作,過程中雇主有權監督如何完成;但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完成了工作就能得到報酬,不用受到業主的指揮 ,例如室內裝潢、設計工作室和翻譯等。 「簡單來說,最大的區別是,業主有沒有規定你怎麼完成這個工作。」
如果業主要用承攬方式合作,必須做到的是,承攬人有百分之百的權限。例如簽訂承攬契約,要編一份教材,規定 5 月 31 日交件。業主不能管承攬人怎麼執行,他可以自己編,也可以發包給其他人做。雙方溝通方式也是事先約定,不能要求隨 call 隨到,如果要增加工作,則要再談附加條約。
然而,現在許多承攬卻由業主指揮「員工」,又因形式上簽的是承攬契約,法律上雙方是合作夥伴,「員工」沒有勞健保、加班費和退休金,造成近來被熱烈討論的「假承攬、真雇用」。「各行各業都有, 健身房、養生館,甚至醫院門診護理師,都出現承攬取代雇用。 」再以健身房教練為例,公司和教練簽承攬契約,讓教練負責銷售健身房課程,從中抽成。卻規定教練要按照班表出勤打卡、做業績報告,跟會員簽約也要符合公司要求。發生糾紛後,經法院認定是雇用關係,而非承攬,公司必須支付教練資遣費和退休金。
邱羽凡表示,以上情況相當普遍,建議員工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要求給付積欠的勞退費用和報酬。也能透過工會爭取權益。「台灣工會分 3 種,公司、職業和產業工會。」像接案設計師沒有公司,可加入室內設計職業人員工會;編劇如果沒有編劇工會,也能加入電影的產業工會。有爭議時,由工會代表出面,「工會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協助勞資溝通。」
數位遊牧工作者:契約須載明跨國法律依據
隨著科技發達,興起了靠網路就能在各地工作的「數位遊牧」族群。因此,一家在台灣的公司,員工可能散落在日本、歐洲和美國。對於新型的數位勞動關係,邱羽凡認為可分為管理和法律 2 個層面。管理上,雇主要考慮員工在不同時區,如何建立適當的管理和溝通機制。至於法律層面,雇用遠距的海外員工,須事先約定好依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還必須注意當地政府的強制性規定。
比方說如果有台灣公司雇用一名德國 IT 人員,在當地做全遠距工作,結果發生了勞退提撥的糾紛,該怎麼處理?由於德國的勞動法規比台灣嚴格,高薪低報是刑事責任,企業一定會主張用台灣法律,但德國員工也會認為,自己的工作地點在德國,主張用德國法律。「所以發生爭議時,契約有沒有寫清楚,要以哪個國家或哪個法院為主就很重要。」
對工作者來說,想要找全遠距的工作,首要任務是把契約看清楚。「拿到契約時,先看雇主是誰。」她表示,最好注意簽約單位和聯絡窗口是否一致,避免出事時找不到人負責。其次,是看違約條款。了解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對員工停權,是否有違約責任,「尤其跨國工作更應該看清楚,免得到時候拿不到薪水還被求償,就虧大了。」
邱羽凡認為,數位化的工作型態,各行各業都會遇到遠距管理。不僅員工要留意自身權益,身為一個好雇主,除了清楚掌握法律規範外,也要在組織內建立良好且完整的制度。「明文規定溝通和工作方式很重要。」例如約定好例行會議時間,有急事的話設定緊急聯絡程序,還有臨時加班的補償方式,才能打造具有保障和信賴感的職場。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邱羽凡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中華電信工會研究處處長。因參與 RCA 工殤案的訴訟志願隊,投入勞工運動領域。研究專長為勞動法、性別平等和勞動關係理論。合著有《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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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趙君怡
可是,打工的不打卡,僱主怎麼知道該給多少錢?
08月22日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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