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利用莫拉克颱風重建工程涉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審結94件,其中4件判決無罪,剩下90件合併為81件,各判處5年半至6年餘不等徒刑,總計超過400年,還可上訴。至於其他17案,最高法院先前已判決確定,合併執行16年6月,李已入獄執行中。
檢方起訴指出,李朝卿涉入災害搶救等工程的舞弊案達111件,包括南投縣政府發包的「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其中,去年8月底17件判刑確定,16件各判刑12年,1件判刑14年,台中高分院裁定合併執行16年6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當時認定,李朝卿2005年到2012年間利用擔任縣長發包工程的機會,對縣府招標發包各工程,向內定承包商各收取1萬到71萬元不等回扣款,不法獲利328萬多元。合議庭痛批李朝卿應以縣民福祉為己任,廉潔自持、忠誠執行職務,卻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涉貪,不僅有愧職守,也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應予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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