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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消防員不敢衝火場 控違法調職「聲請國賠」敗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0月31日00:53 • 發布於 2023年10月31日00:36
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因涉閃躲救災,被消防局從市區的消防分隊調到位在新營區的消防局秘書室擔任內勤工作。消防隊示意圖;圖為台南市安南消防分隊新建廳舍。(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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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衝火場?女消防員工作與體能要求略有優待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之前曾說怕火、不敢進火場打火及搜救,被從外勤分隊調到秘書室內勤工作,沒了危險加給、還增加通勤相關支出。她控告市府與消防局違法調職、聲請國賠146萬多元。台南地院指,針對調職部分,應另循管道救濟,判敗訴、不得向市府與消防局求償這些費用。據了解,李女已提出上訴。

李女主張,她原來是台南市消防局的消防隊員,編制在市區1個大隊內的消防分隊服務,但消防局於2019年11月違反法規、將她調派到非其業務單位的消防局新營地區秘書室工作,因為這調任職務,讓她無法領取危險加給,且害她要從市區開車通勤到新營區上班,每天需提早出門,車程長達1小時,塞車時更超過1小時,工作、生活相當不便也覺得痛苦。

李女算算包括危險加給、精神慰撫金、交通車輛牌照稅、保險費、維修保養費用、油料、高速公路過路費、加班費、誤餐費等,共要向市府與消防局求償146萬1千多元。

消防局表示,由於李女閃躲在火場打火搜救任務,又與同仁處不好、互動差,讓主管很傷腦筋,局長才會把李女從外勤單位調到內勤部門,多年來她也已調任多個單位,目前在較偏遠的消防分隊服務。那次把李女調到秘書室,是首長職權,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李女在秘書室未從事救災危險勤務,無權請求危險加給,請法官駁回李女告訴。

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審指,李女調職是消防局長核定,提告對象應是消防局,並非台南市政府,原告不得向市府求償;而消防局組織規程,秘書室似無「隊員」職位,此調職雖有疑義,但是否違法?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程序尋求救濟,本件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台南地院無權認定此調職是否合法,只能尊重此調職令。

法官並說,消防局解釋未給李女危險加給的說明,是有理由,既然李女的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李女調職後支出的費用,當然是要由她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求償,因此判李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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