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媒體與 YouTube 頻道以「乾淨分手」為題,誤導民眾對112年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將外遇合法化的認識,帶風向模糊此次《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的核心爭議。這項修法即將送立法院審議,勢必將引發台灣進入「不負責任的大離婚時代」危機。
儘管輿論焦點集中於贍養費問題,卻忽略了這項修法是允許只要一方「五年內分居三年」(自己可累加)即可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荒謬修法。此對台灣婚姻制度造成的重大變革。更嚴重的是,這項修法勢必對弱勢女性配偶、同婚同民法的LGBTQ族群及身心障礙者配偶的婚姻權益構成嚴重侵害。
此次《民法》修法源自於112年3月24日大法官釋憲(憲判字四號)明確界定「一方有責,一方無責」解釋範疇,因分居一定期間,認為有責一方不能提起離婚是違憲。至同年12月24日,高等法院私下擴大釋憲範圍,又將「雙方有責」納入判例,使憲判字四號原本未涵蓋的範圍變更大。隨後,法院未經立法程序,便依釋憲解釋文進行判決。之後法務部提出的修法版本,最終簡化為行政院版本,進一步強化了有責配偶的權利,卻讓無責配偶的保障回到舊有婚姻制度框架。
回顧112年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公布後,法院在未經修法下,就以憲判字裁決二三十件離婚案件,再對比行政院版本對無責配偶保障的削減,可以看出此次修法的真正受益者究竟是誰。大法官釋憲明確指出,若兩年內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依該意旨判決。然而,在法院已經違反程序正義、缺乏明確分居標準及配套措施的情況下,112年就已經出現被強制判決離婚的受害者。
更為嚴重的是,在相關家事案件中,無責配偶對另一半外遇的激烈反應或分居,也可以被法院認定是可歸責。根據憲判字四號解釋文以及即將修法的《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無論無責配偶有無過失,一方外遇者都可以以憲判字四號的1052條第二項提出離婚,並且透過法律合法在離婚案件中勝訴。沒有過失的無責配偶則必須支付外遇者提出離婚之訴的訴訟費、財產調查費及裁判費,莫名置於無止盡的訴訟審理。一旦有外遇配偶想濫用此法條,可事先轉移財產,無責配偶不僅無法獲得經濟保障,還可能因信任或家管的經濟困境、負擔不起法律訴訟費用而陷入負債,最終因無法給付甚至吃上牢獄之災。而先前婦女團體主張的「經濟安全」應當優先於「離婚自由權」的主張,如婦女新知、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根本在政院民法修正版中不見蹤影。
因此,為防止外遇行為合法化,並避免進一步侵害無責配偶的權益,建議藍白立委應透過嚴格立法,制定具體條文,以確保婚姻制度的公平與正義:
1.明確無責配偶保障——依憲判字四號判決,原本是「無責配偶」,現在高院自行提出的「雙方有責」概念的憲判字四號。只要是憲判字四號判決,都應該全部視為「無責」並溯及既往。相關訴訟費、婚後財產調查費、與裁判費都應該有以憲判字提出的有責配偶負擔。
2.設立「酷苛條款」——以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判決案件,未將離婚條件與經濟狀況同時審理,視為無效。若無責配偶離婚後將面臨經濟困境,法院不得准許離婚,並應追溯既往。
3.剩餘財產分配明確化——避免額外調查程序,直接確定婚後剩餘財產名冊,無責配偶即取得二分之一,以確保財產公平分配。
4.強化家庭生活費保障——對於憲判字四號判決者,即便一方無責或因情緒反應被視為有責配偶,仍可要求家庭生活費強制支付。
5.贍養費支付義務強化——明確規定贍養費計算方式,基於剩餘財產分配所得,再以二分之一作為基準,並確保贍養費為「應支付」,而非「得支付」。
6.就業減損費補償——針對婚姻對職涯發展的影響,提供明確補償機制及具體計算公式,以確保無責配偶的經濟保障。
7.限制法官裁量權——嚴格立法及具體法條,避免法官恣意解釋條文,濫用裁量權,防止特定群體受惠於司法漏洞。因為憲判字四號已經明確認定「一方有責,一方無責」。(推薦閱讀:王如玄觀點:畫錯問題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
這些嚴格法規的制定,旨在平衡112年憲判字而修改的《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遭恣意濫用的可能,確保無責配偶能獲得應有的法律權益。否則,國家司法介入,無視無責配偶權益,將進一步工具化女性,甚至對其因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而被污名化的「李靚蕾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