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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虹安改列偵字案被告 偵字案、他字案差別一次看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2月16日05:22 • 發布於 2022年12月16日00:29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涉貪準新竹市長高虹安昨(15)深夜移送北檢複訊後,從原本的「他字案被告」改列「偵字案被告」並以60萬元交保,而究竟偵字案與他字案有何差別?有一關鍵在於偵辦過程中「犯罪事實與涉案嫌疑人」是否逐漸「具體特定」。

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檢調涉入調查,在約談高虹安立法院辦公室前主任黃惠玟後,檢調取得公積金內帳和薪資申報資料,目前正要釐清在助理事件爆發後高虹安聯繫4名前、現任辦公室主任的動機為何?懷疑高虹安有串供之嫌,昨上午檢調也到高虹安在國會的辦公室進行搜查。

昨夜北檢以他字案被告身分傳喚高虹安、男友李忠庭、國會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助理「公衛文」王郁文4等人,並以證人身分約談黃姓助理,昨晚間將陸續移送北檢複訊,複訊結束後,諭知陳奐宇、王郁文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李忠庭及證人黃鈴惠均無保請回;高虹安改列偵字案被告,諭令60萬元交保。

現行檢察實務中,「偵字案」檢方最後一定要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如果是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日後有新的犯罪相關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不得再對此案重提起訴,但「他字案」則較不受拘束,原因在於他字案可以「行政簽結」,不一定要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日後檢方如果想重新起訴,按照現行實務運作是可以的。

不過也有「他字案」辦到後來直接轉「偵字案」的例子,可以理解為檢方偵辦過程中逐漸認為被告犯行逐漸具體特定,如這兩天備受矚目的高虹安即是一例,由於「他字案」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不明確,2019年監察院曾經對此向法務部提出糾正案,認為違反「偵查法定原則」,不過目前實務中偵字案、他字案仍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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