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陪偵不能抄筆記?憲法法庭判刑事訴訟法部分違憲
高雄地檢署6年前辦貪汙案,在偵查庭上扣押律師的手札,律師聲請發還遭駁,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處分也被駁回;監察院認為扣押辯護人筆記不妥,且偵查不公開、被告防禦權規定不明,2018年請司法院、法務部研議相關規定。憲法法庭今判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相關機關2年內應修法。
本案源於律師陳明賢2016年6月15日陪同莊姓被告偵訊,檢察官以陳的筆記過於詳細、當日另有證人待訊、恐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由,要求陳留下筆記並且不得繼續記錄。陳不服,提出聲請撤銷檢察官的扣押處分,但遭駁回確定,同年9月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監察院曾經就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為基於偵查不公開,檢察官固然可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或札記,但應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影響偵查秩序」為前提。監委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雖然無札記文字,但辯護人在場札記可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核對詢問紀錄是否正確,應為被告防禦權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就檢察官以違反偵查不公開限制與禁止辯護人札記的相關要件與程序不明確。
憲法法庭今做出202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的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與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修法前,被告或辯護人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限制的處分聲請法院撤銷。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在訴訟上尤應保障充分的防禦權,且自人民因犯罪嫌疑而受到犯罪偵查時起,即應受有效的保障,亦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享有由辯護人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
許表示,辯護人有權於訊問時在場,適時表示法律意見、提供協助,且有權就聽聞所得記憶、理解與分析當場自行筆記。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的但書規定,限制辯護人權利,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卻沒有相關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