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科權威、現任台北醫學院主治醫師劉偉民,被林姓女病患指控2005年進行子宮肌瘤手術時,未經同意就切除4分之3的子宮;2014年的另一起手術則切除她的卵巢,害屬生育年齡的林女終身不孕,提早出現更年期。台北地檢署起訴劉兩起業務過失重傷害,但一審全判無罪,二審亦認定切子宮案已逾告訴期,另一起手術則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判劉無罪確定。
檢方查出,2004年間,時年35歲的林女因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症問題,到台北醫學院就診,劉偉民當時預計做「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但隔年7月27日真正動手術時,因林女骨盆腔沾黏情形嚴重,劉偉民未經麻醉中的林女或家屬同意,就變換手術方式,改以腹腔鏡輔助進行手術,最後林女4分之3的子宮遭切除,導致終身不孕。
2014年,45歲的林女又找劉偉民治療卵巢腫瘤,她認為,劉偉民事前沒有清楚告知切卵巢的併發症,也沒有先採取較保守的藥物治療或腹腔鏡手術輔以藥物治療,同年8月13日直接使用「達文西」手術切除她的雙側卵巢和輸卵管,害她僅45歲就進入更年期,更引發疝氣及焦慮症狀態。
台北地檢署依兩次業務過失重傷害起訴劉偉民。
但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林女第一次的提告時間已經超過追訴期,判公訴不受理;至於第二次的達文西手術,北院依照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結果,認為劉偉民的手術沒有違反常規,雖然事先沒有取得同意,但已盡到注意義務,因此判無罪。
全案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在第一次手術部分,由告訴人的就醫病歷,以及她自承在2008年2月15日接受其他醫師診療時,就已經知道被切除子宮的事情,而她卻遲至2015年1月30日才提告,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二度判決公訴不受理。
而另一次手術部分,合議庭認為,劉偉民幫林女做的手術,是依照臨床症狀判斷,且事先經過林女及家屬同意,雖然林女的手術治療方式在醫學上確實有諸多選擇,但劉偉民為林女施行的手術也是選項之一。
合議庭指出,劉偉民執行手術過程並未違反一般手術常規,也無法認定他有任何懈怠或疏忽,導致出現違反醫療常規的情形,即使劉偉民未盡告知義務,也不能課以他業務過失重傷害的刑事責任,今天判他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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