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宅品味

買到瑕疵漏水房可以退嗎?

幸福空間

更新於 2021年07月14日03:00 • 發布於 2021年07月14日03:00

(圖片提供/賣厝阿明)

 

常常聽說台北的房地產競爭很激烈,賣厝阿明上台北的時深刻體會到被房地產廣告全面包圍的感覺,左看右看,大小房產廣告不勝枚舉!其實也不是只有台北房地產如此熱絡,台灣的六都都市,也都有數不盡的房產廣告,走到哪都有人會發房產廣告傳單給你,業者拼命鼓吹買房子,但誰會告訴你買完房子不滿意該怎麼辦?

朋友之前買了一間房,不論是地段、價格、格局都很符合他的心意,於是很快就辦理過戶了!沒想到一到下雨天,牆壁居然出現了漏水現象,朋友生氣前屋主居然沒有告知屋子會漏水,便要求賠償損失或派人修復漏水牆!但前屋主以房子已過戶為由,拒絕了朋友的要求。相信很多人應該都遇過交屋之後,才發現房子其實有些問題,但前屋主都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可是想到房子已過戶完成,大多都摸摸鼻子算了!其實這種時候是有辦法透過法律解決的喔!

交屋之後,發現房屋有瑕疵,得依照房屋瑕疵情況的不同來決定,如何向賣家請求賠償,以及能否請求解約,最重要的關鍵是瑕疵處是否影響房子居住和價值,例如發現房子的承重牆被偷空減料,隨時有可能倒塌,使不能達到居住的目的,那就能請求解除契約。但如果只是不滿意一些小瑕疵,例如房子有漏水的情形,這些理由因為都不足以影響房子居住的功能,頂多減損一點房子的價值,只可向賣家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損失。

接下來我們來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以及怎麼請求: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一、請求賠償的條件

要請求賣家賠償房屋的瑕疵,除了買家必須確實舉證之外,還得符合以下條件:

1、瑕疵致使房屋價值減損一定程度。

2、買家對於房屋之瑕疵毫不知情,如果在知情的情況下依然購買房屋,那賣家就能不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

3、在簽約前,依通常程序檢查房子後,無通知賣家有任何瑕疵,除非有從外部看不到的瑕疵,否則不能在簽約後再請求賣家負瑕疵擔保責任。

4、無法從外部看到的瑕疵,應該在發現後立即通知賣家,從通知後起算六個月,不行使請求權,或在交屋後5年,才發現房屋有瑕疵,均不能請賣家負責。

5、賣家保證交易標的物品質,卻有失誠信,買家得請求損害賠償

延伸閱讀:大雨一下驚見「房子漏水」!苗可麗哀訴擦不完,房子根本豆腐渣

 

二、請求賠償情形

舉凡輕微漏水、水管不通或其他不影響「居住」功能的問題,此類情形都屬於對房屋居住功能「無重大影響」,而買家在「簽約後,交屋前」發現有簽約時未發現的瑕疵,因為房子的確有進行「交付」的動作,所以買家不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只能依《民法》第264條的「抗辯權」暫時不給付價金、不依買賣契約履行,直到賣家修繕房屋瑕疵後,再履行契約和給付價金。

若是「簽約與交屋均已完成」才發現有簽約前未發現的瑕疵,而賣家亦未事前告知,可依《民法》第359條第一項相關規定,瑕疵情形不太嚴重者,可請求損害賠償。而舉凡有傾斜、龜裂、輻射或嚴重漏水等影響「居住」功能之瑕疵,房屋瑕疵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且嚴重到影響居住功能,且維修費用與買賣金額差距過大者,就可以依《民法》第359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解除契約。

例如房屋有傾斜的問題,若要改善這個問題,所花費的金額比買房子的錢還貴,若是要減少價金支付或請賣家賠償損失,顯得沒有任何意義,直接請求解除契約,比較符合雙方利益。如果只是微小的瑕疵,要請求減少價金,得經雙方自行議價,或透過專業鑑價公司比價正常房屋與有瑕疵的房屋之間的差價,作為減價的依據。

延伸閱讀:超怕買到漏水宅!屋齡非評判關鍵 新成屋也可能會漏水

 

官網連結:https://www.54aming.com/

臉書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54aming2015

Youtube:https://reurl.cc/Nr1MVn

podcast:https://reurl.cc/834a14

相關服務:►►► 幸福空間 - 裝修需求單
相關服務:►►► 幸福空間 - 裝修計算機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宅品味相關文章

01

日企大撤退?三井不動產豪擲 4,500 億日圓 跨海搶進美國「陽光地帶」 20 棟高端公寓全面啟動

商傳媒
02

大型房地產公司接連延遲支付債券利息 長期資金壓力浮現 越南房市信用風險升溫

商傳媒
03

AI 房產科技大躍進!GA Technologies 助攻 2026 置產潮 「非結構化數據」成致勝關鍵

商傳媒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