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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陸配離婚後留台規定 內政部鬆綁減年限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26日05:56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6日05:56 • 陳鴻偉
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喪偶後的留台規定。(移民署提供/陳鴻偉台北傳真)

移民署26日表示,內政部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日前已開始實施,有的陸配離婚後,因各種狀況需要留在台灣照顧未成年子女,只要通過申請即可繼續留台,此外離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原為4年,現也已減至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台權益。

移民署表示,未修法前,大陸配偶與台籍對象離婚,如果沒有取得在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就無法再留在台灣,內政部日前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針對這個狀況進行鬆綁。

現在無需強制取得監護權,只要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是陸配出境後,會造成未成年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就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可留下來照顧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權益。

此外,之前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且未再婚,必需連續居留4年,才可以申請定居,反觀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兩者存有差別對待,本次也一併修正,兩種狀況都只需要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

移民署預估將有1,210人受益,可以盡早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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