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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檢舉違規臨停新規定!3項證據須給好給滿 不符1原則還是「只勸導」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12月12日07:24 • 發布於 2023年12月12日07:25

生活中心/蕭宥宸報導

民眾檢舉違規臨停須符合3項條件。(圖/記者蕭宥宸攝影)

▲民眾檢舉違規臨停須符合3項條件。(圖/記者蕭宥宸攝影)

《道交條例》6月30日起恢復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違規臨停項目檢舉,且駕駛1年內違規記點滿12點,就直接吊扣駕照2個月。交通部與警政署近日訂定最新違規認定原則,共有16項現行違規可勸導、免舉發。其中「違規臨停上下客(貨)未妨礙人車通行」一項,民眾檢舉共需提供3種關鍵證據才會舉發,否則不受理,且就算有關鍵證據,如果沒影響人車通行,也不會開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有16條情況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其中包括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但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汽車上下客(貨)違規臨停,但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深夜時段(0至6時)違停,但不是停在身心障礙車位,或有妨礙人車通行、消防安全。

交通部上週發函警政署指出,民眾檢舉車輛違規須提供,臨停上下客(貨)照片或影像;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片,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照片或影片。但是若人工審核確認沒有妨礙人車,也是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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