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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監察院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柯建銘:向國際社會顯示台灣保障人權的決心

風傳媒

更新於 2019年12月10日10:50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0日10:50 • 黃信維
監察院明年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恰逢世界人權日的時刻,讓台灣在人權領域的進步具有重大特殊意義。(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法院今(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年將在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臉書發文表示,實現總統蔡英文對推動人權政策的承諾、呼應社會大眾的期待,在恰逢世界人權日的時刻,也讓台灣在人權領域的進步具有重大特殊意義。

柯建銘表示,聯合國大會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積極鼓勵及倡導世界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負責處理人權侵害事件、向政府機關提出促進人權保護之意見或建議方案,以及制訂人權教育及研究計畫。該原則強調國家人權機構的組成要件,包含應有法律或憲法確保獨立性、具自主性及足夠資源,成員亦應多元化,且具有充分之調查權,並以國際人權標準行使職權。

柯建銘說明,為使我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符合《巴黎原則》具有獨立、自主、多元及專責等特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設置委員10人之其中7人,由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在人權議題中具有專門研究促進或保障人權有貢獻者固定擔任,且成員亦來自各項人權領域及具備踐履國際人權標準之專業。

柯建銘表示,在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相繼國內法化後,台灣亟需設立國家級機構,提供立法、行政等政府部門關於強化人民權利保障之建議,並監督政府施政有無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柯建銘認為,監察院對於人權預防機制之建立、研究,或向政府或立法機構提等提出政策建議或意見,並無法律授權,因而於本次《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立法中明確委員會之職權及角色。(推薦閱讀:揭發長官貪污卻葬送後半生!全台最冤中年公務員告白:我被國家鼓勵站出來,卻被判了死刑

柯建銘指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讓台灣向國際社會顯示了「保障人權的決心」,是台灣以人權立國的里程碑。期待監察院突破舊有,以不同以往之運作方式,並於下會期提出配套措施,回應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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