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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8月20日08:52 • 發布於 2021年08月20日08:45
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有雇主因為違反規定被裁罰,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為此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條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大法官指出,該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即日起失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將於稍後說明解釋內容。

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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