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游女與曾在網路接案行銷的劉女合照,並把照片張貼在有營利行為的臉書粉絲頁,被劉女控告侵權求償15萬元及支付2萬元代言費。兩人辯稱合照經過同意,張貼照片也無經濟效益。基隆地院審結,認定林和游女侵犯劉女肖像權,判賠3萬元,林另要支付代言費5千元。全案可上訴。
劉女提告指出,林男和游女未經她同意,把她的照片張貼在兩人經營商品的臉書粉絲頁、網路商店,作為產品廣告之用,侵害肖像權,要求賠償15萬元。林、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照片,卻未付給她報酬,參酌她平日接案收入,要求支付2萬元。
林男辯稱,拍照有經劉女同意,並告知會上傳臉書,上傳照片時有標記劉女,並連結到劉女臉書粉絲頁,沒有盜用,且貼文也沒有任何經濟效益。
游女則說,照片拍攝經劉女同意,她張貼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林再轉貼在商品臉書粉絲專頁。她並非商品臉書粉絲專頁主要經營者,事後也遭林男撤銷粉絲專頁管理者權限,她也未參與經營系網路賣場,對使用劉女照片不知情。
法官指出,劉女雖同意拍照,但不能認為她已放棄個人肖像以何時、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被告未能舉證獲得劉女同意張貼照片,辯詞不足採信。
劉女曾承接某家銀行網路行銷工作,並提出雙方網路影片合作意向書、勞務報酬支領單等物證。雙方合作內容包括演出拍攝、音樂編曲、演唱、歌詞買斷版權、社群平台宣傳費用及肖像及相關網路廣告授權半年等,費用8萬元。法官表示,林男使用劉女照片,也須支付合理授權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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