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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夫妻各有自用住宅 婚後這樣做可不受一處限制

工商時報

發布於 02月17日22:35 • 傅沁怡

民眾婚前如各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且婚後並未改變房屋用途,可能被稅務局取消其中一間自用住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只能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夫妻婚後雖未變更房屋用途,但已超過一處的限制,所以其中一處需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這樣的情況也不是沒解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同時擁有兩處以上土地,如有成年直系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設戶籍居住,即可不受一處限制,可再申請第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

但要特別提醒,想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例如今年1月結婚,要在9月22日前由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並申請自用。

超過時間才申請的人,要等到申請次年才能適用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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