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大法官解釋 繼承權永不喪失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12月14日23:40 • 發布於 2018年12月14日22:00
大法官昨天做出第七七一號解釋,認定繼承權屬於不可剝奪、永不喪失的權利。圖為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記者吳政峰攝)

遺產遭侵占 15年內可追回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天做出第七七一號解釋,認定繼承權屬於不可剝奪、永不喪失的權利,過去最高法院和司法院分別做出「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果消滅,繼承權就隨之消滅」的判例及解釋違憲,即日起不得再沿用。

即使請求權時效已過 仍擁有繼承權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舉例,某人十歲時喪父,本應具有繼承權,但因當時年紀小,遺產被叔叔侵占,依現行法規時效規定,他過了廿歲就喪失請求權與繼承權,本釋憲文出來後,未來他若向叔叔請求返還遺產,可延長至廿五歲。兩者差別在於,繼承起十年內,只要提起一次訴訟就可請求返還所有應得的遺產,第十一年起,得針對個別遺物提出請求。

本件釋憲有兩位聲請者,陳姓女子一九四六年與哥哥共同繼承父親土地,卻未辦理繼承登記,結果土地被她哥哥的小孩賣掉,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因超過時效敗訴確定;駱姓女子二○○三年幼年時繼承父親遺產,母親幫她辦理拋棄繼承,長大後駱女想主張權利,請求叔叔返還她應得的遺產,也因超過時效敗訴。如今兩位聲請人可依釋憲結果聲請再審,其他類似情況民眾也可依七七一號解釋意旨主張權益。

超過15年要求返還財產 對方可拒絕

最高法院是在四十年做出台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例、司法院則是在卅七年做出院解字三九九七號解釋,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果消滅,繼承權就隨之消滅,但大法官認為,這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因為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就算請求權時效已過,仍不喪失法定繼承人的地位與應承受的財產,法律應保障其繼承權。

大法官解釋,繼承人未在民法一一四六條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因仍擁有繼承權,可依民法一二五條及七六七條,於繼承開始十五年內向侵害者請求返還遺產;若超過十五年,雖仍可主張繼承權,但侵害者可拒絕返還。

民法一一四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回復請求權(要求返還遺產的權利)自知悉被侵害起兩年、或繼承開始十年後消滅。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曾在媽祖面前擲筊定輸贏 國民黨前立委李乙廷今早離世

自由電子報
02

星巴克內包包占位 婦點餐愛馬仕皮夾遭竊

EBC 東森新聞
03

輪框磨地噴火花!失竊車國道狂飆20公里 國道警拔槍生擒醉漢

桃園電子報
04

小妾好賭 蔣介石因「這個人」放不下她

NOWNEWS今日新聞
05

請財神…燒金紙意外釀火災!愛犬命危「飼主嘴對嘴喚魂」崩潰畫面曝

三立新聞網
06

藤枝林道重大車禍!「下山煞車失靈」2車對撞噴11人…傷者最小6歲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15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