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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陳歐珀收受「不正利益」涉貪 北院裁定羈押禁見2個月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04日23:26 • 發布於 06月04日14:47

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日前因捲入「im.b」詐騙案而退選,此外,檢廉日前接獲線報指出,陳歐珀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廠商「不正利益」,藉此護航推動法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為此,台北地檢署6月3日指揮廉政署約談陳歐珀等9名被告、1名證人,並搜索14處。陳歐珀於昨(4)日凌晨移送北檢複訊,檢方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而台北地方法院也召開羈押庭;北院法官裁定,陳歐珀羈押禁見2個月。

北院指出,陳歐珀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據他的供述,以及羈押聲請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和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路及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陳歐珀否認犯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串供之虞,「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本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且陳歐珀的出入境紀錄確實較為頻繁,因此有相當理由足他認有逃亡之虞。

「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北院強調,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此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諭知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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