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桃園調查官帶女高中生上床拍「口交照」 賠40萬元換免蹲苦窯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03日07:16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3日07:16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的調查官,帶女高中生到旅館發生性關係並拍攝不雅照,他賠償40萬元,台中地院減刑輕判6月,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調查官,2023年10月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女高中生),雙方於21日到雲林縣的精品旅館內發生性關係,廖還用拍攝口交照片兩張,不料,女高中生卻將此事告訴高中老師,轉報台中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處理,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他觸犯1年至7年的重罪,但考量女方同意,且廖員沒有使用暴力,沒把影片給別人,「惡行尚非重大」,又賠償對方40萬元,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6月,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這位調查員(調查員)於2023年10月21日上午,與女高中生一起到雲林縣的一間旅館,於房間內徵得女高中生同意,雙方發生性關係,另在女高中生的同意下,用女方手機拍攝口交照片兩張,當天晚間廖員要求女高中生把照片,分享到GOOGLE雲端硬碟,讓他可以觀看,女方事後向學校老師陳述此事而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廖員坦承犯行,女高中雖未年滿18歲,但已經年滿16歲,雙方發生性關係,廖員並未觸法,但拍攝少女口交部分,卻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法官認為,廖員行為造成女高中生身心健全發展之危害,雖有不該,但雙方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廖是出於一時衝動,欠缺審慎思慮而犯案,且拍攝過程中,手段平和,沒有將影片傳送予他人,惡行尚非重大,又坦承犯行,且賠償40萬元與女方及父母和解,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6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八里兔子餐廳非法展演!大量兔隻死亡 業者被法辦挨重罰

EBC 東森新聞
02

快訊/現場畫面曝!台61觀音段「4車撞擊」2人命危 目擊者:非常慘

三立新聞網
03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釀19死 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起訴求刑10年

自由電子報
04

快訊/男凌晨持20公分長水果刀進總統府 自稱上帝的使者被捕

CTWANT
05

台南14歲少年…不明原因亡「魂卡電線桿」

三立新聞網
06

酒店喝到天亮…陪酒女汽旅醒來「嘴巴有奇怪的味道」!被黑衣男圍著吞委屈

鏡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47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