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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調查官帶女高中生上床拍「口交照」 賠40萬元換免蹲苦窯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03日07:16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3日07:16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的調查官,帶女高中生到旅館發生性關係並拍攝不雅照,他賠償40萬元,台中地院減刑輕判6月,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調查官,2023年10月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女高中生),雙方於21日到雲林縣的精品旅館內發生性關係,廖還用拍攝口交照片兩張,不料,女高中生卻將此事告訴高中老師,轉報台中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處理,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他觸犯1年至7年的重罪,但考量女方同意,且廖員沒有使用暴力,沒把影片給別人,「惡行尚非重大」,又賠償對方40萬元,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6月,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這位調查員(調查員)於2023年10月21日上午,與女高中生一起到雲林縣的一間旅館,於房間內徵得女高中生同意,雙方發生性關係,另在女高中生的同意下,用女方手機拍攝口交照片兩張,當天晚間廖員要求女高中生把照片,分享到GOOGLE雲端硬碟,讓他可以觀看,女方事後向學校老師陳述此事而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廖員坦承犯行,女高中雖未年滿18歲,但已經年滿16歲,雙方發生性關係,廖員並未觸法,但拍攝少女口交部分,卻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法官認為,廖員行為造成女高中生身心健全發展之危害,雖有不該,但雙方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廖是出於一時衝動,欠缺審慎思慮而犯案,且拍攝過程中,手段平和,沒有將影片傳送予他人,惡行尚非重大,又坦承犯行,且賠償40萬元與女方及父母和解,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6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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