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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律師不專業...提告求償還要返還律師費 法院判敗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3月23日02:34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3日02:17

施姓女子開車與騎士發生車禍,她委任吳姓女律師打官司仍遭起訴,不滿解除委任,之後的律師幫她達成調解,騎士撤回告訴;施女認為吳女不夠專業,提告請求吳女應賠償她的損失及返還律師費共11萬元,一審敗訴後又上訴,台南地院再次判施女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姓女子2022年10月12日上午11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與正南三路交岔路口,與騎乘機車的吳姓男子發生碰撞,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施女認為車禍過失是在騎士,聘請吳姓女律師幫忙打官司,雙方簽訂契約,施女給付律師費5萬5千元。

由於施女仍遭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她不滿提出請求賠償訴訟,主張吳姓女律師在她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僅坐在偵查庭後方看筆錄,完全未盡辯護之責;後來檢察官將她請出庭外,單獨與律師談話,事後吳女沒有將雙方談話告訴她,已違反契約。

施女主張,吳姓女律師在偵查期間僅提供書狀,沒有協助她辯論,也沒有幫她爭取移付調解機會,導致她被起訴;事後她委任新的律師,經另一位律師出庭辯護,協助調解,吳姓騎士撤回刑事告訴,還賠償5091元,她投保的強制險、任意險均以免賠銷案。

施女認為,相關事實證明她在車禍事故中並無肇事責任,兩相比較,顯示吳姓女律師專業不足、未盡委任義務,甚至勸說她認罪,稱她不可能不被起訴;她要求吳女賠償55000元,並返還律師費用55000元,共給付11萬元。

吳姓女律師說明,她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接受委任處理施女偵查案件期間爭取最大權益;偵查程序前後共提5份書狀,也陪同施女前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協助陳述意見。且當初委任時,並未承諾要穩贏,或是被起訴就要退還律師費。

後來檢察官開庭時,因檢察官請施女冷靜聽完問題再回答,施女仍滔滔不絕反覆表示相同意見;在此種超時情況下,依一般辯護人作法,當會以書狀再行補充,針對檢察官調查構成要件提出證據,抑或就如何減輕被告刑責,進行實質且有意義辯護。

吳女指出,本案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均認施女為肇事主因,她向施女分析利害,以律師角度提供專業意見,施女可能負擔過失責任;結果施女無法接受,還以短訊騷擾稱「我的律師費你賺得心安理得嗎」、「說好不起訴你才能賺得到我的律師費」。

吳女表示,施女陸續傳「法官叫我要換律師」、「沒有還我清白,還我律師費」等簡訊,令她不勝其擾;她已在開庭前與施女進行案件利弊之溝通,亦經施女確認後提出書狀,陪同施女出席車鑑會及偵查庭,處理委任事務完畢,施女不得請求返還律師費。

法院認為,委任契約內並沒有約定吳姓女律師應確保偵查案件獲致不起訴處分,吳女也確實提出5份書狀、陪同當事人出庭、持續撰寫書狀,提出車禍事故施女並無過失,並就警方現場處理摘要、車鑑會鑑定意見及覆議會覆議意見等證據,逐一駁斥不利於施女部分。

法院表示,吳姓女律師已善盡委任義務,不能僅以施女事後遭檢察官起訴結果,即據以推論吳女有違反委任義務情事;施女雖主張檢察官曾把她請出庭外,僅單獨詢問吳女,她不知談論內容為由,但吳女也說明庭後都如實轉達給施女。

法院指出,即使車禍事故後來成立調解,騎士撤回告訴,但以此指摘吳女未盡委任義務,要求賠償損害及返還律師費,亦無理由。吳女執行辯護義務,維護施女在偵查案件中應有之訴訟及法律上權益時,並無何不法侵害行為。

法院說明,施姓女子又提出雙方LINE對話紀錄,主張吳女承諾退還律師費,但內容是「回國後我會把明細總額-我已做的時數及費用=該退還的律師費」,代表吳女是同意依按時計算酬金方式,結算已處理的委任事務費用,如有剩餘,再另行退費。

法院審酌,施女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認吳女有何違反委任義務或侵權行為,以及與車禍案件遭檢察官起訴間有何因果關係,難認吳女應負契約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施女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敗訴判決,核無不合,施女請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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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女子認為吳姓女律師不夠專業,提告請求吳女應賠償她的損失及返還律師費共11萬元,一審敗訴後又上訴,台南地院再次判施女敗訴,可上訴。記者袁志豪/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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