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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中評會開鍘! 開除李貞秀黨籍 即起生效

華視新聞

更新於 04月13日08:53 • 發布於 04月13日08:40 • 華視

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稍早發出聲明指出,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員李貞秀所涉違紀乙案,依據全台數百名黨員具名檢舉,中央委員會移請中央評議委員會處置、且經由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中央評議委員會調查,今(13)日中央評議委員會,依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予以開除黨籍處分,即日起生效。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中央評議委員會調查,中央評議委員會邀請陳清龍及李貞秀到會說明會議現況與後續事證,經查受處分人李貞秀違紀事實如下:

ㄧ、 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

二、連續性違紀

三、視國家公職與支持者之託付於無物:受處分人於2026年4 月7日會議上明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作為對價,要求獲取特定金額補償,嚴重毀損國家公職之倫理。

四、嚴重違反黨紀與政治倫理:經陳清龍總召規勸,說明不分區立委之公益性質與應盡之義務,受處分人仍堅持以「獲取金錢」為辭任不分區立委之前提。

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評議認為,李貞秀持續性違紀已重創民眾黨形象,且公職職務不可交易化,李貞秀意圖將辭任公職作為對價,此行為已嚴重侵蝕政黨政治之誠信原則,更愧對支持者對本黨之託付,損害政黨清廉品牌與社會信賴。

本案事證明確,依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民眾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以及第三十六條: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明快、果決、一致決議黨員李貞秀予以除名處分,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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