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今年6月30日道交條例新制上路後,對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違規停車,民眾是可以拍照檢舉,除了要繳納罰鍰之外,還會被記上違規點數1點,1年滿12點將被吊扣駕照,引發許多職業駕駛恐慌及抗議。對此,交通部已與警政署討論,認為民眾檢舉案件仍可依照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在未嚴重影響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時,能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理事長林志雄表示,今年7月份上街陳情、抗議後,當時有跟各監理所站、縣市政府開會討論,就實務需求地點,建議可增設貨運卸貨車格,不過像是新北市、台北市就說現行路段無法增設,但明明有些地點是道路寬敞還有路線,實在不懂標準為何;高雄市更加荒謬,要工會去跟店家協商,由店家去申請要畫設卸貨車格。
這次交通部對於上下貨物遭民眾檢舉的案件,認為可依個案情況,判定是否符合免予舉發要件,對於若符合就以勸導代替開罰的做法予以肯定,但認為要真正解決問題,還是要從道路、停車格規劃著手,且後續也會注意執法單位是否有對民眾檢舉案件進行把關,若只是說一套、做一套,將規劃在10月再次走上街頭抗議。
交通部表示,這次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並不是爭取違規可以免罰或是不用記點,也都認同違規就應該要受處分,但認為警方發現違規臨停,未影響人車通行時,大多都是依法勸導及驅離,不會直接開單;不過在面對民眾檢舉案件時,卻是採取直接製單舉發,民眾有問題再自行申訴的方式。交通部表示,工會是希望警方取締及民眾檢舉能有相同的認定標準,對於民眾檢舉案件仍應檢視相關情境,對此,交通部已與警政署開會討論,認為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警方仍可視違規的路段、時段及影響,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免予舉發的規定。
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當中,本來就有對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的交通違規,訂有可勸導免舉發的規定,包含在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時,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時,若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對駕駛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交通部表示,處理細則會訂定這條規定,並非專為貨運或計程車駕駛,而是過往本來就有車輛上下客的問題,因為在畫設停車管制標線時,有時處理上不夠細緻,再加上道路車流不可能24小時都非常壅塞,所以才訂有16項行為在不影響交通秩序時,執法機關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就像「行政罰法」裡面也有微罪不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