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德塞被攻擊可告台灣網民 法界:但是難找加害人
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譚德塞日前宣稱被台灣網民網路霸凌、人身攻擊;法界人士說,譚德塞是外籍人士,仍有對台籍網民提告的權利,不過,我國司法機關權限有侷限性,網友常使用假名,譚德塞真要提告,要自行特定網路使用的申登人,才有機會告得成。
北部一名檢察官說,我國法律只區分被害人、加害人,沒有分別本國人、外國人有何種不同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皆然;譚德塞只要提告,我國司法單位就需受理、分案,至於案子怎麼辦?會辦成怎樣?都說不定。
有法官說,早年公司法有規定外商公司必須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才能行使法律上法人的訴訟權,但法律在進步,相關規定都已鬆綁,外商公司不必然要經過特許,它的法律權益就與本國公司相同。
法界人士說,譚德塞指有台灣網民對他攻擊,可能的攻擊界面不外「推特(TWITTER)」、「臉書(Facebook)等主要社群,如果譚德塞向台灣提出誹謗、公然侮辱訴訟,依現制,我方司法機關協助譚德塞找「人」即有侷限性。
北部檢察官說,以臉書為例,檢察官向美國臉書公司索資、調閱用戶註冊資訊、網路IP位置以查核行為人的真實個資,就侵害名譽權等「輕罪」而言,臉書公司恐怕不會准許。
檢察官說,臉書可能准許協查的「罪名」包括殺人罪、擄人勒贖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毒品罪、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偵查檢察官並備有中、英文雙語申請表格可向臉書公司請求,但不包含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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