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博美犬心臟病發亡 飼主控獸醫院疏失獲賠2萬多
桃園劉姓女子養的16歲博美犬「皮皮」心臟病發,她深夜帶去獸醫院急救,一早7點卻得知皮皮不治,她認為醫院、林姓醫師有疏失,共求償30多萬元;法院發現,醫師沒定期監測皮皮生理數據,違反獸醫醫療常規,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共判醫院、林女應賠2萬5350元,可上訴。
劉女主張,自己養了隻16歲有心臟病的博美犬,2018年11月17日心臟病發休克、四肢癱軟,她半夜帶去獸醫院告知值班林姓醫師,有關皮皮的病史,要求給予檢查、急救並用藥,但林沒告知病危狀況、死亡風險,不會操作心臟超音波儀器也沒量血壓,僅給予吊點滴。
劉還說,一早7點獲報皮皮病況惡化死亡,她10分鐘趕到醫院見皮皮冰冷僵硬、尿失禁且瞳孔放大、牙齦蒼白,顯然已死亡多時,認為另名值班的徐人員措施急救時間,且徐還不具獸醫師執照,認為獸醫院有重大過失,未提供可合理期待服務,依醫療、精神撫慰共求償30多萬元。
獸醫院則說,當時皮皮病況危急,林姓醫師第一時間供氧、保溫符合醫療常規,因皮皮情況危急,才沒強迫保定檢查,已依學理經驗提供符合科技水準服務,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劉女自稱皮皮已維持每分鐘180至200 次的心跳長達2天,直到休克才送醫,難認院方有過失。
法院查,林姓醫師僅對皮皮聽診、量體溫血壓、抽血照腹腔超音波,並未檢查牙齦顏色或胸腔X光、心臟超音波,且從凌晨3點半到早上7點,都未見有檢查、監測紀錄,可見林沒定時監測相關生理數據,已為反獸醫醫療成規,對皮皮死亡有過失,林女和獸醫院都應付賠償責任。
劉女並認為,現代人和寵物長年相伴,情感近似父母與子女間血脈之情,法院也說,劉女雖委任律師,但每次辯論都到場,表達她對皮皮的感情,可見彼此感情的深刻,但動物在法律上屬物品,仍無法類推適用請求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酌,劉女雖主張博美犬原價5萬元,但販售的應為幼犬,皮皮死亡時已經16歲,依民事上折舊應剩5000元,獸醫院違反醫療常規有過失,劉可請求受損害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一共判獸醫院、林姓醫師應賠償劉2萬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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