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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單親媽遭判死】辯護律師聲明痛心: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鏡週刊

更新於 2020年11月27日07:38 • 發布於 2020年11月26日22:28 • 鏡週刊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書稱,吳姓單親媽媽泯滅人性、毫無悔意,判處死刑。(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一名吳姓的單親媽媽獨力撫養一雙兒女,因生活壓力過大罹患憂鬱症,今年2月是企圖帶著兒女輕生,然而前夫發現異狀緊急救援,無奈孩子已回天乏術,吳女則被救起,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25日一審判決吳女死刑。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表示,法官量刑時竟隻字未提吳女所面臨的巨大撫養生活壓力,還冷指吳女未善盡保護子女的責任,痛批「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吳女長年獨自撫養6歲的兒子和8歲的女兒,生活經濟壓力大,也因為忙著照顧孩子,失去自己的自由,於是萌生帶孩子一起死的念頭,今年2月時,她帶孩子入住汽車旅館,對孩子下藥使他們昏睡後,用童軍繩將他們勒斃,再傳訊息給前夫稱「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很孤單」,接著便吞服大量安眠藥並飲用威士忌。前夫接獲訊息連忙趕到旅館,然而孩子已沒有生命跡象,吳女則意識不清,送醫急救。

新北地院審理後,以吳女對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豈能僅因生活不順遂就剝奪子女生命權,更稱她影響社會治安甚鉅、無法寬待,並指出若吳女不與社會永久隔離,若日後再因壓力,會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生命權,因此判處死刑。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書稱,吳姓單親媽媽泯滅人性、毫無悔意,判處死刑。(本刊資料照)

判決一出引發各界譁然,民眾不解,為何許多凶殘刑案的凶手被法院認定是可教化、但這個悲劇家庭卻要被趕盡殺絕,曾是受害者家屬但也是孩子父母的立委王婉諭就認為,在這場人倫悲劇之下,母親的無力應該被看見,她能理解吳女所面臨的外界眼光和壓力,「7年來的種種,怎麼會只是一時不順遂而已?」盼外界注意到父母家長的壓力,別讓類似悲劇重演。

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對於法院判決也發出聲明。她指出,吳女自2個孩子出生起就獨力照顧,婚後工作又斷斷續續,案發前2個月更是沒有工作,極大生活壓力導致憂鬱症復發,這些都有醫院診斷為證;她雖與哥嫂同住,但卻因生活作息差異導致關係不睦,只好帶孩子離家出走,最終走投無路才釀成悲劇,「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對於吳女先下藥後勒斃子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上酒,明顯有與子女同死之一,但判決書卻直接認定「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且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為極惡劣,泯滅人性……」廖蕙芳認為是完全偏頗。

廖蕙芳更指出判決書不斷聲稱,「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而吳女在陳述她遇到的困境時,卻被解讀成不知檢討,廖認為法官不思國家照護失能、反而冷指吳女未保護子女,「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吳女在到案說明後,在法庭上完全坦白,甚至表明希望判處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完全沒有打動法官,讓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那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才是具有悔意?」

廖蕙芳指出,吳女完全沒有前科,若非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帶孩子共赴黃泉,她翻遍全卷,找不到吳女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認為法官輕率臆測,不重視被告人命,令人慨嘆,廖蕙芳最後無奈表示,「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廖蕙芳律師聲明全文

身為本案的辯護律師,對於本案判決,我有以下聲明:

一、本案被告是一位單親媽媽,她的這兩名子女是從出生時起,就由被告一人照顧至案發。被告離婚後工作一直斷斷續續,在案發前二個月甚至是沒有工作,在這樣生活的壓力下使得被告之前曾罹患的憂鬱症在案發前半年復發,被告有尋求醫師治療且有拿藥可以證明,另在法院審理中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為憑。又被告雖與其哥嫂同住,原本以為可以互相照顧,但沒想到之後因為小孩教養以及生活作息差異,致被告與其嫂不睦,使得被告不得已而必須帶小孩離家出走,最後終至走投無路而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發生本案慘劇。

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二、再者,本案案發過程雖然是被告先行將子女餵藥後再行勒斃,但被告隨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上酒,就是要和子女同死之意,被告處境實令人同情。沒想到判決書對於被告是要和小孩一起死的事實,完全不論,而直接認定被告「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且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為極惡劣,泯滅人性……」完全偏頗。

三、尤其,判決書一再說明「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政府應直接幫助少年及兒童或間接協助家庭履行應盡之義務。」等語,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她的困境,述說這7年來她獨自帶2個小孩的困境與壓力,竟然被法官解讀成:被告沒有反省之意,且對於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均未見有深切檢討,足見對於被告之教化顯非易事等語。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著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

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四、判決理由又說,近年來不斷發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案件,…立法者有鑑於此,認為現行刑法對於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的保護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之現象…曾打算提案修法將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加重殺人之罪而從重處罰…等語。

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須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更不要講,本案與坊間發生的兒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民粹對於兒虐致死情節,有稱現行刑法規定不足,應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見,不但與本案情形不同,更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但判決書竟予以援引,顯然是錯誤的民粹判決。

五、另外,被告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語,完全沒有打動法官,讓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

那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才是具有悔意???

六、本案被告沒有前科,平時對小孩縱偶而責罵,但不會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有本案發生。但判決書竟然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所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等。

我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輕率臆測,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

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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