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變革!行政法院第一審擬集中3所高等行政法院
目前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分散在各地方法院,司法院為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審級分工調整,計畫將第一審改設於高等行政法院。司法院今在法官學院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向各界說明會商行政院中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聽取意見。
目前行政訴訟第一審設於各地方法院,與行政訴訟法院體系不同,當配置在普通法院時,實務上面臨資源、人力配置較匱乏的問題,且也常遭外界質疑專業度。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現在的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事件。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表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修法後仍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再者,相關組織法的配套修正,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養成及專業將更完整健全,更能夠活化法官配置。
張國勳也說明,可能有民眾擔憂將第一審設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後,會有開庭不便的疑慮,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大量改採遠距視訊,已累積實務運作基礎,民眾可以利用視訊方式開庭,而高等行政法院亦可採「巡迴法庭」的方式借用普通法院的法庭開庭。
本次修正採行漸進逐步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事件及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再審及重新審理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且律師強制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草案也加強原住民或部落接近使用行政法院、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裁判見解的機制,並增訂專業委員參與制度、防杜濫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