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回收乾電池!台中清潔隊員犯15個貪汙重罪 法院判免刑原因曝光
台中市環保局鄭姓臨時人員開資源回收車時,前後15次侵占117.5公斤的乾電池變賣獲利1526元遭檢舉,被依15個貪汙侵占重罪起訴;法院審酌,鄭侵占物價值不高,他犯後自首、自白且繳回不法所得,3度減刑後,再判他免刑,以勵自新,可上訴。
檢、廉調查,鄭男(46歲)在西屯區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2023年8月起開資源回收車,負責將廢棄物載往合作廠商過磅,鄭卻私下將回收的乾電池侵吞,前後分15次將已經歸屬台中市環保局暫置於西屯清潔隊中繼站的乾電池帶回家,私自拿到資收場以每公斤13元變賣,共獲利1526元。
鄭男見東窗事發後向廉政署自首,檢方依15個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他;但檢察官也說,鄭每次侵占財物價值介於52元到518元不等,僅區區數十元或數百元,且他自首、自白,繳回1526元,均應依法減刑。
檢方也考量,鄭無前科、素行尚佳,一時失慮犯後深感悔悟,且犯罪情節極為輕微,造成危害非巨,又因本案痛失賴以維生工作,諒他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也沒有嚴以重刑苛責必要,建請台中地院給予他免刑,以啟自新。
台中地院指出,鄭侵占的回收物為廢棄乾電池,並不具有對公務職務實現效用,應非公用或公有財物,僅屬非公用私有財物,變更起訴法條改以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論處。
中院審酌,鄭侵占物為5萬元以下,且他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犯後向廉政署自首,3度依法減刑,考量他侵占物價值不高,且其勇於承認、繳回不法所得,經教訓已知悔悟,依15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他均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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