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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雲林爭取農業權入法 學者:農民特別犧牲法律應給予補償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1月19日04:25 • 發布於 11月19日04:25
雲林縣長張麗善在多位議員、鄉鎮市長及農會總幹事的見證之下,向3位立委遞交爭取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保障農民權益。(記者黃淑莉攝)
雲林縣長張麗善在多位議員、鄉鎮市長及農會總幹事的見證之下,向3位立委遞交爭取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保障農民權益。(記者黃淑莉攝)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月21日排審《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雲林縣長張麗善今(19日)與多位鄉鎮市長、農會總幹事一同向雲林縣籍3位立委遞交《國土計畫法》增修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爭取農民、農地特別犧生要有特別補償能入法,保障農民權益及實現農地的公平正義。

張麗善指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第2階段即提出農業權入法,3年多來中央沒有任何置喙,縣府今天針對《國土計畫法》增訂第32條之1農業權入法,邀請學者針對入法來論述,也向雲林縣3位立委張嘉郡、許宇甄、丁學忠請託,希望他們能夠在立法院讓農業權能夠入法,讓農民的特別犧牲能夠得到特別補償,唯有農業權入法農民的權利才能有保障。

雲林縣議會國土計畫法小組召集人李明哲指出,議會這個小組是不分黨派,農業權入法才能納入預算,若沒有適當的保障持有土地者,青農要投入農業是遙不可及的事情,中央不能為了執行而執行,上路後出現問題,影響的是土地所有人的身家財產。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王服清指出,《國土計畫法》是限制農地使用,雖第15條有提到5年會通盤檢討做必要變更,其中列5項變更理由,但條件都要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安全,還是無法變更,另外高度罰鍰要求農地農用,還有過去區域計畫法可以個案變更,國土計畫法後不容許個案變更,要縣市政府才能申請變更,但只要中央不容許還是不得變更,以上這些都是農民、農地特別犧牲。

王服清進一步表示,《國土計畫法》32條第2項更是欺負農民,條文中提到建築用地變更非建築用地可以補償,繼續當農地卻沒有補償,從以上理由他認為《國土計畫法》農民特別犧牲,法律應給予補償。

張嘉郡指出,雲林縣農民絕對不能淪為「農奴」,不能世代只能做農業卻沒有特別補償,針對農業權入法他們3人會全力以赴,讓農民的權益能夠得到守護,否則以後只有農地沒有農民,那《國土計畫法》最初的立義糧食安全也沒有了,農業權入法是最佳的解決方法。

許宇甄表示,21日內政委員會要審查《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在農業部、內政部沒有提出相關補償措施及完整配套措施前,希望能延後上路,農業權入法部分3人及國民黨團都會全力支持。

雲林縣長張麗善在多位議員、鄉鎮市長及農會總幹事的見證之下,向3位立委遞交爭取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保障農民權益。(記者黃淑莉攝)
雲林縣長張麗善在多位議員、鄉鎮市長及農會總幹事的見證之下,向3位立委遞交爭取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保障農民權益。(記者黃淑莉攝)
雲林縣政府爭取農業權入法。(記者黃淑莉攝)
雲林縣政府爭取農業權入法。(記者黃淑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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