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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沒買到還被沒收2百多萬元簽約金 買家與高雄屋主對簿公堂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4月22日02:23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2日02:07

高雄市一名林姓女子前年透過知名房仲業者向李姓婦人購買總價2250萬元的房地,沒想到付完簽約金225萬元,林女卻控賣家李婦隱瞞房屋產權是多人持有,因此拒絕履約買房,遭法官判買家林女違約,不僅簽約金全遭沒收,還要賠3萬多元規費。

判決書指出,買家林女2023年11月8日透過房仲與賣家李婦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購買總價2250萬元的中古屋,並且很快林女就在一周內將簽約金225萬元分次匯入履保專戶內,雙方合約簽訂最晚交屋日是隔年2月29日。

不過就在銀行貸款已核准,要準備交屋過戶前夕,林女遲遲不匯剩餘款項、900萬元的完稅款,拖到超過交屋日,之後林女更指控李女當初簽合約時,沒有告知房地權狀不是百分百持有,而是由李女的親屬4人共同持有,質疑房屋是借名登記產權不清,林女因此覺得被欺騙,以李女未據實告知權利狀態,拒絕履約,並要求解除買賣合約、拒絕繼續匯尾款。

因林女一再拖延交易,李女寄出多封存證信函要求林女履約,但林女始終認為房子有權利瑕疵,要求解約,但李女也拿出所有權證明,證明她是在2015年父親過世後繼承這棟房子,並且單獨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並沒有產權不清。

房仲也作證,稱林女不知為何遲遲不匯完稅款導致違約,當初在銀行辦房貸時,就察覺林女買房的自備款是一名郭姓男子提供,原本以為郭男和林女是夫妻,後來才發現不是。至於林女為何會質疑房屋產權不清,後來是因為林女打給李女的親友,李女親友稱房子是「家族持有」,但實際上房子的確是李女一人持有。

法官認為,李女拿得出房地謄本,確實是房屋的單獨所有權人,並無產權不清或糾葛情形,因此判林女不履約,已違約,李女可以依買賣契約「沒收簽約款」。林女不僅賠225萬元簽約金,連帶連履保專戶裡的利息都拿不到,還要賠3萬多元鑑界規費、謄本規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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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記者巫鴻瑋/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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