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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以逕付二讀強推的根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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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6月12日03:11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9日07:08 • 陳思帆
個案審判中審判公正性、獨立性與當事人(及其他程序參與者)權益保障,才是司法審判更高的價值。(正義女神/維基百科)

壹、法庭直播並非確保審判公開性、公正性所必須

許多國家憲法(如日本國憲法第37條第1項、第82條、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與國際人權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均規範「公開審判」(public trial)為審判正當程序的基本保障之一,其目的在於:防止秘密審判與濫權、使司法審判可受外界監督、促進司法信賴、保障被告與當事人的權利。

但「公開」的形式不必然等同「全程媒體直播」—原則只要審判程序開放公眾旁聽,原則即滿足公開審判的要求;其他如正式對外公布法院裁判書類、使媒體得自由採訪與報導案件等,均有助於審判的公開性。

公開審判的進行,與國際人權公約或各國憲法對公平審判的要求直接相關,觀察世界上主要國家的司法制度,審判公正性主要是透過公開審理、裁判書的公開、救濟途徑與事後究責機制來確保;而審判程序如果已經是公開的(開放自由旁聽、新聞媒體也可自由報導),再透過法庭直播更強化其公開性,或是讓「全民可以一起監督」,對於促進審判的公正性其實是有限的!

因此,從國際人權公約與世界各國憲法對公平審判的標準來看,都不認為實現公開審判有必要進行法庭公開播送。即使有允許直播的案例,但也不會認為這是保障憲法訴訟權或正當程序所必須。

貳、法庭直播可能會產生哪些問題

即使憲法「公開審判原則」並未要求法庭直播,那麼更多人更多眼睛一起監督法院審理案件不是很好嗎?為什麼法官、檢察官、律師團體要異口同聲反對?

確實,開放法庭直播雖然有助於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眾信賴,但若缺乏嚴謹的制度規範與限制,可能對審判造成許多負面影響。具體來說,包含:無限度地揭露案件審理過程中所有陳述、證據的細節,侵害審判程序參與者的隱私與其他權益;在鏡頭拍攝與公開轉播壓力下,證人、鑑定人不願到庭,或在庭卻無法自由陳述;公開轉播及伴隨而來的媒體報導、輿論關注對審判程序參與者形成心理壓力,可能影響審判程序參與者訴訟行為,甚至讓法庭成為大型表演秀場,以迎合觀眾口味為目的;社會大眾即時過度關注與議論,對審判者(包括:法官、國民法官或國外的陪審團)造成壓力,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心證等問題。

這次推動法庭直播的倡議者似乎樂觀地認為,法庭直播會即時呈現出法庭上最為真實的一面,當事人可在鏡頭面前公平競技,真相得以就此浮現,甚至想像無辜的被告將可在鏡頭前直接陳訴,在圍觀群眾的喝采中得勝利。但實情恐怕不然:根據國外實踐的經驗,社會大眾只透過片段直播畫面來理解案件,往往未真正清楚案件全貌,甚至可能憑情緒對案件先入為主作出判斷。而特定片段也可能被編輯、再製、轉發,強化在鏡頭前的片面偏頗形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就即時直播案件,更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特別在政治性或高度矚目案件,容易演變為「群眾審判」、「輿論審判」。至於被告在鏡頭前對抗國家公權力、獲得勝利的想像,更是忽略了在公眾面前展示審判與刑罰,反而是自古以來極權國家最為熱衷的宣傳形式:多的是在群眾喝采中被送上絞架的受審者,靠著群眾魅力「逆轉勝」的,可說少之又少。

所以,與本次立法推動者的想法不同的是,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並公開播送,不但不是促進公平審判的手段,其與公平審判的維持、審判獨立之間反而具有高度緊張關係。

藉公開審判來維繫審判公正性,重點從來都不在於「是否讓大家都看到」,而在於「是否保障每一方都能被公正對待」。(圖片取自司法院官網)

參、法庭直播的功能不在於促進審判公正性

如前述,審判的公正性透過審判程序的公開、裁判書的公開、救濟途徑與事後究責機制的確保,應已足以充分獲得保障;而讓攝影機進入法庭,甚至進行直播,反而可能影響公平審判,並侵害審判程序參與者的隱私權益,為何仍有許多國家嘗試推動法庭直播?

此一主張的基礎,主要來自「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在重要公共事務領域,讓人民充分掌握資訊,才能進一步實現諸如表意自由或行使參政權等基本權利;讓更多人有機會親近司法程序,不僅增加對司法的理解、信賴,也可能促成社會大眾對司法議題的關心、討論,促進公民參與公共事務。這種法治精神的涵養與公民參與,可說是民主的重要基石。

但必須思考的是,基於訴訟權的保障與正當程序的維護,「滿足知的權利」雖然可能也是重要的公益,但一般性、抽象性的公益不應凌駕於個案當事人的權益之上,如果可能會影響到個案審判的公正性,就必須有所退讓。因此,世界各國在研議推動「法庭公開播送」都非常謹慎,即使有部分開放,也都採取即為嚴格的限制措施。

因此,法庭公開播送,仍必須以不損及個案審判公正與審判程序參與者權益為前提,透過周延制度設計與嚴格限制,平衡兼顧資訊公開與正當程序。但我們在本次推動修法中,見到倡議者是以實現公平審判為主要訴求,但這明顯搞錯了法庭公開播送的意義、功能,更忽視其可能的弊害,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肆、本次法庭直播立法的根本錯誤

本次法庭直播立法的推動者思考脈絡似乎是:「法庭直播=審判公開&全民監督→公平審判」,這可說大錯特錯!

固然秘密審判對審判的公正性與刑事被告基本權的侵害,早已為世人所熟悉,但我們更不應忽視的是,極權政體往往更熱衷於透過「公開播送的作秀審判」(show trial),藉以羞辱被告、殺雞儆猴,甚至用來構築政權合法性的宣傳舞台。

這種「公開程序」的背後思考,並非為了保障正義,反而更接近一種制度化的羞辱與政治動員工具。其思想脈絡可追溯至中世紀廣場上的人民公審與公開處刑,在法國大革命與恐怖統治時期的「革命法庭」(Tribunal révolutionnaire) 註更多革命法庭為法國大革命期間,國民公會為了公審涉及反革命行為的政治犯所成立的法庭。案件進行陪審審理,被判有罪後即宣告死刑並即時執行。被革命法庭判死刑即處決者包含瑪麗·安東妮與曾主導恐怖統治的羅伯斯比等人。、納粹德國的「人民法院」(Volksgerichtshof) 註更多如納粹德國人民法院對於涉及暗殺希特勒的7月20日密謀案被告的審理,為了將來向社會大眾宣傳,除讓媒體記者在內的多人進入法庭觀看以外,也安排攝影機進入全程紀錄審判過程,並預定製作為紀錄片以教育社會大眾。透過錄影紀錄的內容,觀眾可見到審判長Roland Freisler如何羞辱被告。,乃至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的各種政治審判中 註更多冷戰時期共產國家的各種作秀審判正是一種人民公審的體現,其思想可說來自於階級鬥爭理論下,群眾對「人民的敵人」鬥爭,以實現「人民正義」。例如:史達林在大清洗期間進行的一系列公審(Moscow trials)。,皆可見其蹤跡:國家權力用披著合法外衣的公開懲戒,滿足圍觀群眾激情,實現公開懲罰的目的。「公開表演、羞辱、處罰→向大眾警示與威嚇」⇄「滿足群眾情緒→實現人民意志→處罰的正當化」的運用與相互支持,可說是由來已久,訴諸人民意志的國家暴力形式。

因此,我們並非一概否定審判公開播送的正面價值,然而當「公開」淪為形式主義,或被權力機關壟斷與操控,其結果可能反而與推動者所期待的公正背道而馳。對於法庭公開播送制度的評估,本應超越形式層次的「可見性」要求,回歸對其正當性基礎、制度風險的理性評估。但在本次的立法推動中,我們見到倡議者推動法庭直播的理由僅有:實現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民調75%民眾支持,就理所當然認為其可以「促進審判公正」,再據此理所當然地推動法庭直播。但卻完全欠缺對此一制度性質、功能與潛在風險的理性思辨,制度配套則更是付之闕如。

未經深思熟慮的法庭直播立法,恐怕不是帶來更公正的法院,而是古代廣場公審及公開處刑的復活―一個以「公開」為名,實則滿足大眾好奇的審判秀場及展示國家權力的政治舞台。

伍、「法庭公開播出」該如何進行?可能哪些配套或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既然我們不能完全否定法庭公開播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以及與之相關實現表現自由、促進民主,或在重大案件中提供未來歷史紀錄或學術研究等價值,如果要推動,應該如何進行,才能平衡個案審判公正性的確保呢?

具體來說,可能有以下主要方向:一、一般公開播送與直播的區別;二、案件類型的限制;三、程序的限制;四、播放內容、方式的限制。

首先,廣義「公開播送」,包含直播與錄影播出在內的所有播出形式。我們觀察到,世界各國即使逐步研議開放公開播送,方向多為判決確定後播出,而非審理時即時播出,避免即時直播可能影響審判公正性的弊害(如後述德國、法國近年的修法)。

其次,在案件類型限制方面,例如:僅限於憲法訴訟、法律審層級,或涉及重大公共政策的重大公益案件。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事實審審理多半未容許進行法庭公開播送,即使例外容許,涉及被害人隱私、兒童少年年、性侵害,或有維護特定人隱私、人身安全必要性者,仍難獲得許可或受嚴格限制。

再者,則是播放程序的限制。即使容許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錄影,也可能僅限於特定程序。例如日本實務上,僅允許在法庭開庭前三分鐘內,讓攝影機進到法庭內拍攝,在刑事案件,均不得拍攝被告、審理案件的裁判員,待拍攝完畢,攝影機退出法庭後,被告、裁判員才進入法庭內 註更多山田隆司「法廷写真とイラスト画 : 裁判報道における禁止と容認」関西大学総合情報学部紀要「情報研究」第36号(2012.2)91-118頁。。德國固然於2017年修正法院組織法,擴大例外容許對審理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的範圍,但基於公開播送的目的進行的錄音、錄影,仍僅限於宣判程序 註更多參見:泉真樹子「【ドイツ】裁判のメディア公開拡大」外国の立法276-2号(2018.8)10-11頁;鈴木秀美「ドイツにおける裁判テレビ生中継と裁判の公開:二〇一七年の裁判所構成法改正を手がかりに」法学研究:法律・政治・社会91巻1号(2018.1)88-92頁。。

此外,則是對播放內容、方式的限制。觀察各國實踐經驗,可能會採取限制措施,包括:允許錄影但不能即時播放(延後1小時或1日等)延時播出,讓錄影與播出有適當緩衝,法院也可能審查畫面是否適合播出;限制鏡頭位置、拍攝角度(如不得朝向陪審團、被害人或證人席位);剪輯或遮蔽部分影像或變聲音處理等方式(如證人臉部、兒童聲音等);又如,美國最高法院始終堅拒公開播送其審判內容,但在2020年新冠疫情後有所放寬,採提供法庭錄音檔(但不開放直播,也不提供影像畫面)、逐字稿的作法 註更多Raymond, Nate. "U.S. Supreme Court to Continue Audio Live Stream of Arguments." Reuters, September 28, 2022.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us-supreme-court-continue-audio-live-stream-arguments-2022-09-28/;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Argument Audio. Accessed June 8, 2025.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rgument_audio/2021.。

極權政體往往更熱衷於透過「公開播送的作秀審判」(show trial),藉以羞辱被告、殺雞儆猴,甚至用來構築政權合法性的宣傳舞台。(圖片取自中國新浪新聞網)

雖然伴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世界各國對於攝錄審判過程乃至於公開播送,開始有一定程度的開放,但都是用嚴謹方式逐步推動:雖然美國部分州法院容許公開播送,但限制仍嚴格,即使有少數完整播出的矚目案件,吸引全球觀眾的關注,部分案件過熱的輿論關注、社群媒體的無限延伸、放大,是否造成隱私侵害與不當干擾,甚至影響審判公正性,也引起不少反思與爭議 註更多例如:Jon Allsop, “The Depp–Heard Trial and the Many Factors That Shape Free Speech,”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 June 6, 2022, https://www.cjr.org/the_media_today/depp_heard_trial_free_speech_defamation.php; Charlotte Alter, "Netflix’s Depp v. Heard Documentary Examines How Social Media Took Over the Trial," Time, August 16, 2023, https://time.com/6305480/depp-v-heard-netflix-documentary/; Dan McCue, "The Depp-Heard Defamation Trial Is a Media Circus, and That's a Problem, Experts Say," CBC News, April 27, 2022, https://www.cbc.ca/news/entertainment/depp-heard-media-circus-1.6428583. ;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向來禁止公開播送刑事案件,僅部分開放民事案件或試點實施。法國向來嚴格禁止攝影機進入法庭攝錄,於2022年的立法(Decree no. 2022-462 of 31 March 2022)雖容許新聞媒體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在獲得許可後,錄製特定案件的審判內容,但其申請要件、程序、限制都有極為明確且嚴格的規範,而且仍禁止在案件判決確定以前公開播出,另只要審判程序參與者不同意播出,就必須遮蔽其影像、聲音、畫面 註更多European Audiovisual Observatory. 2022. "[FR] Court Hearings May Be Filme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IRIS Newsletter, no. 2022-5/17. https://merlin.obs.coe.int/article/9482; Weightmans. 2022. “An Important Reform for the French Courts: The Authorisation to Record Hearings.” Weightmans, April 5, 2022. https://www.weightmans.com/media-centre/news/filmed-trials-and-court-hearings-in-france/.。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從1925年起就嚴格禁止拍攝刑事審判過程 註更多United Kingdom. Criminal Justice Act 1925. Section 41. London: HMSO, 1925.,於2013年犯罪與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第32條授權可訂定命命開放;該條授權的2013年法令 註更多The Court of Appeal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Order 2013, SI 2013/2780, enact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s 32 of the 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訂定後,實務僅開放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對民事案件的直播,但有嚴格的程序規範,也不得拍攝法官、律師以外的人員 註更多UK Parliament. House of Lords. Grand Committee Debate on Court of Appeal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Order 2013. Hansard, October 15, 2013. https://hansard.parliament.uk/Lords/2013-10-15/debates/43807642-a03b-4c7c-be30-d1bcb8c6aa1d/GrandCommittee; Judiciary of England and Wales. Live Hearings in the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Accessed June 8, 2025. https://www.judiciary.uk/live-hearings/.;2020年法令(The Crown Court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Order 2020)對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案件的放寬,則只開放鏡頭拍攝法官宣示量刑內容的陳述,未及於其他程序 註更多UK Government. The Crown Court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Order 2020. SI 2020/637.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20/637/contents.。

簡單來說,世界各國基於司法公正性的維繫,對攝影機進入法庭拍攝乃至於公開播送,都抱著戒慎恐懼的態度,即使在容許直播的司法系統,為避免危害個案當事人或其他審判程序參與者權益、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針對不同案件類型、程序或實際操作,採用了非常多細緻的配套措施與限制。

陸、其他促進審判公開性的替代措施

論者可能會擔心,在公開矚目案件,有許多人都密切關注,但旁聽席位有限,如不開放法庭直播,如何確保重大矚目案件的公開性?又該怎麼確保公民監督?

除了法院儘可能以較大的法庭審理此類案件以外,目前較可能的作法,為在「法院內部」設置「延伸法庭」,讓更多前往法院的民眾可以透過延伸法庭旁聽審理過程。此外,也不應輕忽新聞媒體報導在促進國民知悉重大事件上扮演的公益性角色。參酌國外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與我國實務經驗,為便利媒體報導案件,法院審理應規劃適當措施,如:保留相當席次的媒體席位,確保更多媒體記者得以即時旁聽法院審理過程,制度上也保障旁聽者以文字紀錄審判過程的權利。

柒、本次法庭直播立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至第5項修正草案)有哪些具體問題

一、本條第3項所設定要件、審查基準、方法寬泛,全部交由審理個案法院自行裁量,適用上可能產生爭議

(一)本條規定事實審法院得裁定公開播送案件之標準為「重大公共利益」與「社會矚目」:是抽象概念,未設標準或定義準據,恐生認定歧異。

(二)法院審酌是否公開播送的標準為「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但未列舉可資判斷的標準,立法理由中也缺乏例示說明,也會有爭議。

(三)關於公開播送之方式,僅規定「適當方式」:條文或立法說明均未具體說明使用何種平台,播出時間與限制、播出方法與限制。是指即時播出、延遲播出、錄影後播出?網路直播或電視轉播?是否完整播出,裁剪、編輯後播放,或僅公開音訊?法院應如何選擇?選擇時應考量何種事項?等,均欠缺標準。

法庭直播立法應由主管機關充分研議、評估,不應以「逕付二讀」方式強行推動。(陳愷巨攝)

二、關於公開播送之發動規定「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僅賦予部分當事人聲請權,顯失均衡且有不公平之疑慮

(一)未說明如何平衡保障其他審判程序參與者權利

本規定除法院職權以外,只賦予被告聲請法院裁定實施公開播送之權利,但未說明被告的聲請若與其他程序參與者(如證人、告訴人、被害人)的隱私權或其他權利、程序上利益衝突時,法院如何權衡;特殊個案中,是否可能產生「特定當事人操縱公開與否」的爭議?例如矚目案件中,被告為爭取媒體關注而刻意要求公開播送,或特定人希望藉此操作輿論公審?法院如何對應處理?又所謂矚目案件,許多都是國民法官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應如何兼顧保護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適當照料國民法官?本條缺乏指引,全部委由法院裁量,個案中可能產生許多爭議。

(二)聲請權人為「被告」,顯有失衡之虞

本條第3項片面賦予被告公開播送聲請權,但為何身為刑事案件的檢察官、自訴人,以及訴訟參與人(或告訴人)就完全不可有聲請權?又為何民事、行政案件僅有被告可以聲請,原告卻不能聲請?特別在具有公益性的行政訴訟案件,豈不產生被告(行政機關)可聲請,原告(人民)不能聲請的荒謬現象?!從以上不論所有案件類型,僅偏重當事人一側的規定,可見草案顯然未考慮平衡保障所有程序參與者的權利或程序上利益。

三、欠缺法院審查程序與對審判程序參與者的程序保障、救濟機制

本條不僅欠缺聲請、審查程序規定,對法院裁定救濟規定簡略、得提起抗告主體範圍不明。

如果其他程序參與者不同意直播,如何表示意見?法院在裁定決定是否直播前,是否應給予其他程序參與者陳述意見的機會?相關程序規範均付之闕如,難以充分保障審判程序參與者的權益。

第4項雖有關於救濟的規定,但條文只寫「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是否只有對第3項「進行公開播送的裁定」得提起抗告?抑或聲請對於「駁回公開播送聲請的裁定」亦可提抗告?又得提起抗告之人為何?僅限聲請人,或包括案件當事人,還是及於其他程序參與者(如被害人)?規定內容甚簡略,將會產生適用上的疑義。

此外,如直播內容遭不當利用,造成特定人權利受害,如何救濟、補償與究責?也未見立法有所說明。

四、廣泛適用在所有類型的案件,並未區分不同案件類型,分別為不同密度之規範

個案決定是否公開播送、公開播送之方式為何?既然有許多需要考量的事項,同樣是適用在事實審案件,對於不同案件類型所應考量的情況就有很大的不同(即使在法律審,如第2項但書,也針對特定情況定有排除規定),現有的規範方式是概括地把所有法院審理所有類型案件一舉含括其中,稍嫌粗陋。

例如,國民法官案件中,應該因應保護國民法目的,而有適當考量。又立法說明第4點提到「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準用對象,卻未針對少年、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質以及保護兒少身心健全成長有特別規範,即使這類案件中屬於不公開進行者,原則不會成為本條第3項公開播送適用對象,但一般個案審理中仍有涉及兒少權益情形。本規定均未有針對特定關係人為特別考量,仍有不足之處。

五、未與司法院研商立法時程、欠缺子法立法相關配套

上述部分疑義,雖有可能由司法院依據本條第6項授權,在未來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辦法」來解決,但目前條文與立法說明,完全沒有任何具體原則、指引,在將來訂定辦法時,司法院應如何依據立法意旨訂定內容?何種情形可限制公開播送、界限何在?有無違反立法授權意旨?都會產生莫大爭議;更嚴重的是,草案完全沒有給予司法院訂定辦法的時程與配套日出條款,勢必會在沒有子法的情況下就先上路實施,將造成審判實務適用上諸多困擾。

六、未考慮司法資源與法院人力負擔

上述聲請法庭公開播送聲請案件的處理、相關審酌事項、程序保障以及准許直播後的作業安排,都會耗費司法資源與包括法官與法院職員在內的人力支持,但全未有預估聲請案件數與人力影響評估,對於已經負擔超載的法院是雪上加霜。

七、條文先行、急就章式立法

基於法庭直播議題的重大性,本來應該要由主管機關充分研議、評估與進行充分研究後,再行推動。例如,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以試點方式在民事案件小規模評估法庭直播多年,至今仍未走到全面開放直播這一步,且仍認為不宜開放刑事案件直播 註更多United States Courts. Audio Streaming Pilot. Accessed June 8, 2025. ;前述法國立法,為審查是否准許媒體錄影及於判決確定後公開播出,有高密度的實體與程序規定。但從本次修法,卻是「零研究、零討論」,直接以委員提案、逕付二讀方式通過,這種一步到位將會造成很多問題。

捌、結語:法庭直播立法應由主管機關充分研議、評估,不應以「逕付二讀」方式強行推動

藉公開審判來維繫審判公正性,重點從來都不在於「是否讓大家都看到」,而在於「是否保障每一方都能被公正對待」。直播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但根據運用方式,會造成的正負面影響、效果,都需謹慎評估。如在未建立明確規範與制度防火牆之前,就貿然推動法庭直播,可能無法實現真正的公開透明,反而先侵害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倡議者或許認為「法庭直播」具有高度公益性,還有「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的正當性基礎,應該儘速實現,雖有一定道理;但仍不能忘記,個案審判中審判公正性、獨立性與當事人(及其他程序參與者)權益保障,才是司法審判更高的價值。因此,建議在引進法庭公開播送前,應該先審慎評估利弊得失,由主管機關充分做好研究與配套規劃後,再審慎考慮應否推行、如何推行,而非急就章式地,缺乏適當理論依據、沒有進行實證研究、尚未廣徵各界意見、未與司法界專業溝通討論,也完全未在國會充分討論,就貿然用「逕付二讀」的方式立法通過!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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